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2011年设立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投资规模1000万元,a公司、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持股比例分别为50%、25%和25%,已全部到资。2011年b公司将1000万元投资h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13年至2017年h公司每年均有分红给b公司,2019年6月b公司转让h公司的股权,截止2019年9月30日b公司的净资产为1800万元,2019年10月a公司想撤回对b公司的投资,由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继续经营b公司,问:a公司撤回投资有几种方式?每种方式a公司应如何纳税? 方案一:a公司将持有b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由于a公司转让时b公司的净资产为1800万元,a公司应按不低于净资产进行转让,转让价格应为90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9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00-500)*25%=100万元。 方案二:a公司转让前,让b公司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先进行分红,a公司应收到分红款400万元,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各收到分款款200万元。分红后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a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500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a公司为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款免税,所以a公司先分红后转让所得9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收到分红款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200)*20%=80万元。 依据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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