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余晖 重磅!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10月8日从中国人大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对外征求意见,这是草案首次全文对外公布。 今年8月22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六类公职人员草案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下列六类人员:
根据草案,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案件重要或者复杂的,可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草案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不重复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还明确,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提到,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特殊情况下,对照处分决定权限,报请再上一级机关、单位批准,可以不予开除,给予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根据草案,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或者岗位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视情况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公职人员已经退休或死亡怎么办?草案提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因被调查的违法行为被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如果已经退休或死亡,怎么办? 作出处分决定前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不是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
主动投案后交代问题,应减轻处分草案还规定了从重处分和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对主动投案后交代本人主要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减轻处分。 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给予开除处分“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是重点。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还提到,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草案,存在四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存在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还特别提到,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提到,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草案还明确了复审、复核和申诉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草案还提到,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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