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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问责有变化!

 kuan5826 2019-10-15

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简称《草案》)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设七章66条对适用对象、作出政务处分的机关、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等逐一明确。
1、处分谁?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新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Q:

《草案》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草案》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哪几类?

A: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谁来处分?

《草案》还将处分决定机关明确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同时明确,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并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政务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官网截图

3、怎么处分?

《草案》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Q:

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公职人员“无职可撤、无级可降”该如何处理?

A:

对此,《草案》规定:

· 上述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4、“剑指”哪些行为?
《草案》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草案》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针对贪污贿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行为,《草案》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解 读

早在2018年9月,政务处分法已明确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牵头起草单位是国家监委。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制定专门政务处分法

“应现实之需”

之所以制定政务处分法,官方此前将其定位为“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去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对政务处分标准、规范等作出明确,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上述规定将《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吸纳,但在具体处分人员时却实施“分类施策”,要根据公务员、事业编等身份不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还表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以后,应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平台和渠道,将法律执行到位。


注重“纪法衔接” 
补齐监察监督“短板”


如何“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是实践中政务处分面临的问题之一。


《草案》说明提到,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为此,《草案》第十三条特别规定,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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