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从制定目标、职责权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土地信息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与竣工验收、项目监管等方面规范南山区城市更新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南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能、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提出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支持服务。 (二)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流程。 (三)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时主管部门的核查依据。 (四)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的确定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主体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流程。 (五)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流程、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签署和建筑物拆除等事宜。 (六)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测算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程序。 (七)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作流程。 (八)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流程。 (九)明确了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监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协议的基本内容、监督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等,明确了资金监管方式及监管规则。 总的来说,《暂行办法》在现行规定、政策的基础上,主要完善了区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土地信息核查申请材料及核查流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材料及确认流程、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及许可流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流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内容,并推行了若干惠民利民举措,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更新行为的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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