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拥护与推广者,经常会遇到一些地理标志自相矛盾的事情。我经常受邀一些机构的地理标志基础知识与区域品牌的讲师,给一些有业内或业外的人士讲地理标志。 经常遇到学员提问一些常识性的问题,虽与国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却堂而皇之的存在,我实在无法理解,也无法解答,话不多说,举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盐池县拥有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两件证商标分别为2006年、2008年注册。 两件匪夷所思的一般商标,一件为2010年注册,一件为2018年注册,你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放在什么样的位置???如果政府想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建设成为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让域内生产者区享产业红利,试问:需要付出多少的精力与人力,才能填平这个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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