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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对第三部门研究的重要意义:与法学进行跨学科共同研究研究对第三部门发展的重要性

 东庐酒客 2019-10-11

      第三部门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强调非营利性、志愿性的合法组织,主要为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由于我国独特的国情,它还有一个更具特色的名字:社会组织。另外,由于它强调非营利性质,所以又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由于独立于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从事着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在当代社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但是,自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才作为积极权利被写入现代宪法,才逐渐摆脱政治性,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虽然,随着人权等价值观念在整个世界的发展,涉及第三部门的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文化差异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各个国家第三部门的发展不一而足。其中,立法的不合理是阻碍第三部门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一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顶层设计与社会实际相脱节,突出表现就是:有关第三部门发展的社会政策在落地的时候,表现出水土不服,给实际中第三部门的生存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境;另一方面,我国有关第三部门发展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此外,现在已经存在的法律,还存在着“法出多门”的现象,彼此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社会中的第三部门,找不到统一的发展标准。现在,有关第三部门的社会立法已经成为限制第三部门发展的重要因素。

        法律的目的也是提高社会成员(公民)预测可能性,从而保证社会成员(公民)的信赖利益,这和第三部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具有一致性,更不是背道而驰的。特别是通过科学化、合理化的社会立法,寻求第三部门发展的合法性,解决第三部门发展的困境,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关第三部门的研究要和法学进行跨学科的共同研究是极其有必要的。

        从事第三部门的研究,不能因为看到第三部门的发展和相关政策、法律存在的差异和距离,就忽略了和法学进行跨学科共同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要知道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不是孤立的,更不是封闭的。当然,这样做并不是玩取消或模糊法学和第三部门研究之间的边界性,而是要取长补短,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希望未来可以看到相关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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