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村养老创新模式:互助养老合作社(中)

 乐康居 2019-10-12


在当前渐趋“空心化”的农村社区,还存在一定的社会资源:村级社会组织相对健全,老年人口资源丰富,土地虽然大量抛荒、但仍然可以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资源予以利用。这些资源在一定组织、协调与整合下,可以形成农村养老的新型模式,其中的重要道路便是创造性地建立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政府和民间都非常重视经济类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例如农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经营合作社,等等,通常采用“公司+农户”“专业市场+农户”“农民协会+公司+农户”等运行模式。片面发展经济型合作社,忽视农民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类型的合作社,是不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现实需求的。事实上,农村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团结农户共同对抗风险,而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立正是呈分子化形态的农村家庭共同对抗老龄化和养老问题等社会风险的一种方式。在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巨大压力下,互助合作养老是常规农村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更是对现有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

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历史条件

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家族养老的主要载体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义座”,其经济基础是“义田”(又称“族田”“尝田”),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一种独特的家族共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其土地来源主要包括商捐义田、官捐义田、民捐义田和诸生捐义田,义田所收获的地租以供族中养老和慈善使用。这种集中供养的方式充分调动了家族群体和乡村地域中的社会资本,在我国古代农村正式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将养老责任从家庭扩展至家族,在更大层面上为弱势农民的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虽然农村养老面临各种问题,但是也存在自身发展的村集体组织、血缘关系、互助传统乃至土地等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以义庄为载体的家族邻里互助养老模式对当前我国农村养老实践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发展以土地为基础的出资方式、以村集体为领头人的组织方式、以互助合作为纽带的运行方式,对传统义庄的组织运行模式进行改革,可以将其构建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出传统农村社区中的社会网络资本,是符合乡土社会实际的一种合理化选择,体现了养老资源提供者社会化、养老职能承担者社会化、养老筹资社会化等各种原则,符合我国农村养老事业发展趋势。

农村互助养老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在二战以后,合作互助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障就已经产生。根据《贝弗里奇报告》,英国的农村地区普遍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合作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以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为基础,建立互助式养老合作社,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年金制度发展迅速,日本、丹麦、美国、加拿大分别于1971年、1977年、1990年和1991年先后建立了专业性的农民合作年金制度。农民合作年金制度(即事实上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通常都以农民土地作为出资基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社员、自主经营、自由进退”的原则,其运行成效取决于参合农民的参与程度与合作意识。这种以互助为基础的农民合作养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村老人的生活风险,是制度化国家养老保险之外的一种重要补充。事实上,西方国家的这种“补充型”农村养老模式非常符合我国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中所强调的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等多元治理理念。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承担立法、规范、引导、资助等职能,将政府做不到或做得不够的部分,放权给社会组织、民众自发予以“补充式”的解决。可见,西方国家已经实践过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模式在当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我国的实践及现实可行性

从山东邹城已建成近百所农村甄助养老合作社、满足了近万名农村窒巢老人养老需求的实践来看,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这种新型养老模式的现实条件是具备的。

首先,在村域社区内开展互助养老的方式没有改变老年农民生活的人文背景,使老人能够与自己的亲人朋友保持接触,精神上充实,不会感到孤独和寂寞,有助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而且老年人也容易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农村机构养老中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农村社区的弱点。

其次,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变的形式,使社区和老人的儿女都能减轻很多负担。所有农村老年人都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养老合作社,自主经营或租赁经营,所获收益用于维持合作社运转。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合作社内承担各自的职责:高龄老年人所需照料服务较多,在以土地人股的同时,应由家庭子女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加入合作社,以体现权责相当的原则;中龄老年人在合作社中承担照顾高龄老年人的责任;低龄老年人除了承担照顾责任外,还可以兼顾到照料老年人家庭、参与农业劳动等职责。在合作社有一定收益时,各不同年龄段的老人依据贡献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这样既可以减轻社区养老组织的工作量,又可减轻老人子女的经济负担、照料负担和精神负担,有利于老人与儿女保持融洽关系,避免矛盾积累引起关系恶化,使老人保持愉快的心情。这种养老模式比农村居家养老成本更低,且更有利于促进老年人交流,发扬互助精神,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最后,在村域社区发展养老合作事业,有良好的村民监督管理条件。村级社区中存在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这些组织对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运行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同时,由于农村的“熟人关系”,老年人的子女、农村群众都可以积极参与监督,这无疑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农村养老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