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角度,需要明确的其实是,1元转股是一个转让行为,按民法的规定属于诺成的双务合同。如果把1元转股认定为转让,那么主要的税务问题就会是交易定价,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净资产、评估报告、可比交易等来判断交易定价的合理性。虽然理论上来说,对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除非存在虚假交易或阴阳合同等情形,基于中国现有的税收法律规定,严格来说税务机关应该尊重与独立第三方间符合市场规则的商业交易,不应也无权出于征税的目的调高交易对价。
但在实践中,仅当被转让公司的净资产为0、1或者负数时,部分税务机关才可能认可交易对价为1元,多数情况下则要求纳税人提供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多项资料,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调整交易对价,股权转让方需就税务机关确定的交易对价与取得成本间的差额缴纳所得税。对于关联交易,税务机关还可能适用反避税规则,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要求交易对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与公平市场情形下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易定价一致。假设认定的公允价值是100万,那么转让方就需要对99.9999万的所得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