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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转股、股权赠与与0元转股有何不同?

 项巧明 2019-10-15
原创: BYE,Catherine 菜花来了 2017-10-13



明天就到周末了,今天菜老师来和大家探讨一个有趣的问题,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不同的交易定价在税务处理上有何不同?

1元转股

转让方的税务处理

从民法的角度,需要明确的其实是,1元转股是一个转让行为,按民法的规定属于诺成的双务合同。如果把1元转股认定为转让,那么主要的税务问题就会是交易定价,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净资产、评估报告、可比交易等来判断交易定价的合理性。虽然理论上来说,对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除非存在虚假交易或阴阳合同等情形,基于中国现有的税收法律规定,严格来说税务机关应该尊重与独立第三方间符合市场规则的商业交易,不应也无权出于征税的目的调高交易对价。

但在实践中,仅当被转让公司的净资产为0、1或者负数时,部分税务机关才可能认可交易对价为1元,多数情况下则要求纳税人提供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多项资料,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调整交易对价,股权转让方需就税务机关确定的交易对价与取得成本间的差额缴纳所得税。对于关联交易,税务机关还可能适用反避税规则,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要求交易对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与公平市场情形下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易定价一致。假设认定的公允价值是100万,那么转让方就需要对99.9999万的所得交税。

受让方的税务处理

当交易被认定为是转让的时候,即使交易对价为1元,受让方在受让当时也无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受让方未来再对外转让时,其成本确定就会是个有趣的问题,有观点认为,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5条第3款允许以转让方的取得成本作为成本外,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受让方可扣除的成本仅为1元,需承担高额的税负。当然,也有人认为,受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方的纳税结果来确定计税成本。

在第一种观点下,1元转股存在双重征税,即转让方因税务机关的调整就1元对价与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纳税,而受让方在未来转让时也需就1元对价与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纳税,相比于正常转让下仅一次征税的税负更重,对于交易双方并不划算。而第二种观点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可能未必能得到支持,特别是当受让方为个人的时候。

股权赠与

赠与方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2条的规定,当企业将资产对外捐赠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对于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视同销售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接受方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属于征税收入,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据此,对于股权赠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接受方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额并纳税。如果接受方与赠与方的税务机关不同,这里的公允价值还未必等于前述的公允价值。

如果接受方为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只有在法律明确应当纳税时才缴纳税款,税法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而在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个人接受股权赠与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个人接受方并无纳税义务。

0元转股

相关的税务处理

最有趣的当属0元转股,在法律关系上0元转股是否能够等同于接受捐赠其实并不必然,比如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具备撤销权等,而0元转股并不具备这些特征。然而在税收上,大概率事件是0元转股会被当作股权赠与来征税。

让人感到有趣的是,也有人认为1元转股也应该被视为受让方接受捐赠,从此江湖多事,一片哀声在定价。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定价一定要谨慎,否则税收惊人!菜老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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