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退休返聘人员”社保的缴纳是目前很多企业比较困惑的一个问题,退休人员本人不需缴纳社保这是社保法规所规定的,因为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无需缴纳社保,但对于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来说社保统筹缴纳就目前全国各地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没有达到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建议相关社保法规制订部门尽早统一明确,以便于各地区缴费单位统一贯彻执行。 征收社保的地区: 比如,辽宁省、浙江省、陕西省等。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第二条规定: 以上各类工资不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社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不征收社保的地区: 比如,黑龙江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2019年第2号)规定,经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请用人单位认真做好统筹部分缴费基数计算工作,及时准确申报缴纳费款。 社保费缴费基数重要文件: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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