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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甲供材工程”结算方式有差异税务风险大不同

 plmok999 2019-10-16

作者:肖太寿  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

  【摘要】在甲供工程中,采用不同的招标计价方法和工程结算方法,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的涉税影响很大。与总额结算法相比,差额结算法在控制税务风险方面有显著优势。因此,不管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采用哪种招标计价方式,建议双方尽可能采用差额结算法进行工程结算,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甲供工程,指工程中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动力,由工程发包方,也就是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笔者发现,在甲供工程中,采用不同的招标计价方法和工程结算方法,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的涉税影响很大,需要引起双方的重视。

   (一)招标计价常见方法

  实践中,发包方通常会采用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对甲供工程进行对外招标。

  一种是将发包方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的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出来,直接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例如,一项1000万元工程造价的项目,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则发包方或业主直接以800万元(1000-200)为招投标价,对外进行招标。此情况具有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领域。

  第二种情况比较普遍,发包方或甲方以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延续上例,发包方或甲方会直接以1000万元作为招投标价,对外进行招标。

   (二)总额结算法暗藏风险

  通常来说,不同的招标计价方式下,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环节,会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和财务核算处理方式,对企业也会产生不同的涉税影响。

  第一种招标计价方式下,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采用差额结算法结算,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将收取的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都发生税务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第二种招标计价方式下,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通常会选择采用总额结算法进行工程结算。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来说,这种结算方法有一定税务风险。

  对发包方来说,发出甲供材时,通常会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总额结算法中,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金额会计入销售额和结算价中,施工企业需依据包含甲供材金额的总额,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凭此发票,可以按10%抵扣率(一般计税项目)或3%抵扣率(简易计税项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发包方在自行采购材料时,已从供应商处获得了以1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一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换句话说,这种结算方式下,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抵扣了两次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两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包方是房地产企业,则其甲供材成本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还进行了两次扣除。在税务部门的稽查中,发包方很可能会被认为存在重复多扣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嫌疑,不但要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还要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等行政处罚。

  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施工企业无法获取甲供材成本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获得领用甲供材的领料清单。因此,就甲供材部分,施工企业需要按照10%税率(一般计税项目)或3%税率(简易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却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此外,还有个问题值得关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但是,施工企业获得的领料清单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不少施工企业因无法获得甲供材成本发票,未将该部分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建议采用差额结算法

  笔者认为,如果采用差额结算法,可以有效避免发包方和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

  发包方将甲供材发给施工企业时,财务上可不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发包方的不同类型,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包方是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开发成本—材料费用”科目核算;如果发包方是非房地产企业,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包方如果是PPP模式中的SPV公司,还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通过不同科目核算。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需要通过“长期应收款—某PPP项目成本”科目核算,使用者付费项目则需通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费权”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在领用甲供材时,一律不进行账务处理。

  发包方与施工方在进行工程款项结算时,甲供材金额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和结算价,施工企业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价,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避免了发包方多抵扣税款,施工方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发包方也不会存在被怀疑多扣成本的税务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不管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采用哪种招标计价方式,建议双方尽可能采用差额结算法进行工程结算,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作者:北京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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