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1、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2、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4、什么是仲裁的适用范围? ⑴可以提请仲裁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提请仲裁。 ⑵不能提请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⑶不适用《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Q:下列纠纷中,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 A. 租赁合同纠纷 B. 劳动争议纠纷 C. 监护权归属纠纷 D. 离婚纠纷 5、什么是仲裁的效力? ⑴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⑵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什么是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7、常见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 Q: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后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判断) 8、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有四个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9、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10、什么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⑵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篇 1、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提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什么是行政复议参加人? (点击可以保存图片哦) 3、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 (点击可以保存图片哦) ▲【提醒】 (1)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海关、金融、国税和外汇管理等。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点击可以保存图片哦) 5、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6、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答复时间? (1)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 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 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 过30日。 7、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生效?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8、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判决?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提醒】当事人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9、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点击可以保存图片哦) 10、什么是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智能。 第三篇 1、什么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⑴依法建账; ⑵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善; ⑷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⑸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什么是《会计法》相关规定? ⑴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⑵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什么是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⑵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⑶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⑷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⑸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什么是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5、什么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6、哪些人会在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中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7、什么是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券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8、什么是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这些性质较为特殊的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具体规定为: ⑴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⑵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9、什么是会计工作交接的专人负责监交? ⑴一般会计人员办理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Q: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时应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判断) 10、什么是支付结算的凭证填写要求? ⑴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⑵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保监会”。 ⑶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英文大写。 (点击即可保存) 第四篇 1、凭证金额填写要求是什么?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事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什么? (点击图片即可保存) 【提醒】: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存款人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3、账户结算账户的变更是什么? (点击图片即可保存) 4、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什么? (点击图片即可保存) 5、基本存款账户是什么? (点击图片即可保存) 6、一般存款账户是什么? (点击图片即可保存) 7、专用存款账户是什么? (点击图片即可保存) 8、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什么? (1) 1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1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拔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4)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9、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是什么? (1) 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 使用要求: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0、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 设立临时机构;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 注册验资、增资; (4) 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第五篇 什么是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事项管理? 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2 (1)完全有价证券 (2)文义证券 (3)无因证券 (4)金钱债权证券 (5)要式证券 (6)流通证券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1)付款请求权: ①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追索权 ①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1)享有权利: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2)不享有权利: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1)按期提示: ①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本票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公示催告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①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 自出票日起2年 ③对支票出票人: 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前手的追索权: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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