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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补充“两免三减半”政策适用情形

 无用笔记 2019-10-16

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某一产业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从2000年至今,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发改委等国家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两免三减半”与“五免五减半”政策为核心措施,鼓励并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根据中发智造对过往政策的梳理,我们会发现,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产业角度讲, 主要针对两大类企业,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软件企业。其中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两免三减半”政策上,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按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告强调,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 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至此,中发智造总结,适用“两免三减半”政策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资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 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0.13微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与之前的“0.8微米”对比,条件更为严苛。

此外,为激活市场活力,吸引国内外投资深入参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促进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本次公告将延续过往政策“一视同仁”的态度——无论是我国的国企、民企,还是在华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只要从事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这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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