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裁量基准对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庆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中关于市交通运输局部分第135项,项目名称为“对施工单位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的,表现形式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发现后能主动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表现形式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表现形式为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表现形式为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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