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 针对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私搭乱盖、随意喷涂广告等 不文明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许多市民发现 对于同一类不文明行为 其处罚金额和处理办法 并不是一概而论的 而是限定了一个 执法者可自由裁量的处罚幅度 有细心的网友发现 一些处罚的上下限标准差别较大 比如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待同一类不文明行为 为什么处罚数额不一样? 执法时该如何掌握? 哪些情况要按上限从重处罚? 哪些情形可轻罚甚至不罚? 下面这份文件 都说清楚了 为严格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条款,日前,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该《规范》规定了对不文明行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对不同情形的自由裁量基准。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处以五百元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百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4.违法行为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强拆工作的,处五千元罚款。 3.阻挠强拆工作的,处两万元罚款。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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