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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吾道有涯 2019-10-17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税率

(1)两档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两档比例税率。

A.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

B.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5%

(2)适用税率的确定

A.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B.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

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和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抵免税额乘以税率计算得出,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抵免税额)*适用税率

5.税收优惠

(1)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两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还。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两税”的当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两税”的当日。

(2)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两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纳税。

(3)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次记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记征的,可以按次记征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记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记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1.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记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计算与缴纳

(1)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2)计算公式

应缴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

3.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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