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税率 (1)两档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两档比例税率。 A.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 B.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5% (2)适用税率的确定 A.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B.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和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抵免税额乘以税率计算得出,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抵免税额)*适用税率 5.税收优惠 (1)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两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还。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纳税。 (3)纳税期限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1.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记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计算与缴纳 (1)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2)计算公式 应缴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 3.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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