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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税务行政复议

 吾道有涯 2019-10-17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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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战旦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进境行为

(12)根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自行申请行政复议

A.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行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B.申请人对具体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定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A.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B.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C.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D.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5)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例题·多选题】税务机关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

A.代开发票

B.税收保全措施

C.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案】ABCD

【解析】以上选项均正确。

【例题2·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时间为( )。

A.30日

B.45日

C.15日

D.60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点评】: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例题3·单选题】设立于 M 省 Y 市(计划单列市)的甲公司对 Y 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机关中,受理该申请的是( )。

A.国家税务总局

B.M 省人民政府

C.M 省国家税务局

D.Y 市人民政府

【答案】A。解析: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4·单选题】设立于 M 省 Y 市(计划单列市)的甲公司对 Y 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机关中,受理该申请的是( )。

A.国家税务总局

B.M 省人民政府

C.M 省国家税务局

D.Y 市人民政府

【答案】A。解析: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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