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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详解【下】

 万宝全书 2019-10-17

十二、证人作证

        76.在当庭举证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77.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因事先未经法庭通知,故法庭不应准许,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庭审查认为可以出庭的除外。

        78.证人出庭就座后,法庭应要求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79.法庭应向证人释明其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如有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80.在确认证人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法庭应要求证人当庭宣读《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捺印。如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法庭应告知其不得作证,并退出法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如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得进行上述证人宣誓程序。

        8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应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82.证人陈述后,法庭可视情形引导举证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按顺序分别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如实答问。

        83.在当事人发问后,法庭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法庭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84.某一证人陈述证言及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各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在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法庭应令其退庭,并告知其待闭庭后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法庭将再行传唤。

        85.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应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如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举证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86.除出具保证书之外,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其回避。

十三、庭审质证

        87.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质证。当事人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反驳。

        88.当庭举证、质证实行“一事一举”、“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即各方当事人就某一具体调查事项的全部举证完毕后,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89.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90.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事实进行质辩,并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1.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92.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93.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及庭前会议程序等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9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举证、质证。

        95.法庭调查的全部事实所涉及的全部证据均当庭举证、质证后,法庭应询问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法庭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并组织对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如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拒不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1)不接纳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接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4)如接纳该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96.法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主持人应表述“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应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97.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及证据情况,法庭可以再次向当事人发问。对方当事人对发问及答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8.对于二审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十四、庭审认证

        99.庭审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阶段,应由审判长主持。

        100.庭审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合议庭可以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能够当庭宣布认证、认定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合议庭当庭评议并宣布认证、认定结论的,可表述为:“经合议庭当庭评议确认,……。”合议庭休庭评议并宣布认证、认定结论的,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评议(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法官重新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程序同当庭宣判程序。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能够当庭或者暂时休庭评议认证的,尽可能当庭认证,就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此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以便法庭更加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101.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表述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两种: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①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②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02.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103.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可表述为: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所涉及的本案讼争事实,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证和认定。

        104.在庭审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后,法庭可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应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05.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审判长应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十五、法庭辩论

        106.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法庭辩论活动,但应向诉讼参与人说明,可以表述为:“法庭辩论由(代理)审判员×××主持。”

        107.被告(被上诉人)缺席且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案件,不需要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可表述为:“因被告(被上诉人)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本案不进行法庭辩论。”

        108.法庭应向当事人释明法庭辩论的范围及法庭辩论规则:当事人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案件的性质、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展开辩论。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不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将予制止。

        109.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两个环节。首先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依次进行对等辩论发言,再由各方进行互相辩论。

        110.对等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111.在互相辩论环节,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应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制止。

        112.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辩论中止时的阶段。

        113.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应征询原告(上诉人)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一审案件还应征询被告是否提出反诉、第三人是否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114.在第一审程序中,如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1)依法可以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法庭应当合并审理,主持人应当宣布:“对于原告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与本案合并审理。”宣布合并审理后,主持人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当庭举证、答辩或者要求给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当事人均同意当庭举证、答辩的,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主持人应当宣布:“本案择期另行开庭审理,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休庭后的程序同闭庭后的程序。

    (2)依法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法庭决定不合并审理的,主持人应当宣布:“对于原告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不与本案合并审理,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本案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115.在第二审程序中,如上诉人增加或变更上诉请求的:

    (1)依法可以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法庭应当合并审理,主持人应当宣布:“对于上诉人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与本案合并审理。”宣布合并审理后,主持人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当庭举证、答辩或者要求给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当事人均同意当庭举证、答辩的,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主持人应当宣布:“本案择期另行开庭审理,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休庭后的程序同闭庭后的程序。

    (2)依法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法庭决定不合并审理的,主持人应当宣布:“对于上诉人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不与本案合并审理,上诉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本案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116.如上诉人为原审原告,其增加或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17.如上诉人为原审原告,其增加或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外独立的诉讼请求,法庭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本院一并审理;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法庭应当告知上诉人另行起诉。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并审理的,法庭可以将增加的诉讼请求作为审理范围,并要求上诉人阐明增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法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但应当告知上诉人另行起诉。

        118.在确认原告(上诉人)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无增加或变更,以及被告无反诉后,审判长应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十六、当事人最后陈述

        119.当事人最后陈述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进行。

        120.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最后陈述的内容须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121.由于整个庭审活动都在法庭主导下进行,当事人陈述发言以及其他诉讼活动均受法庭的约束,当事人没有充分、自由的发言机会。因此,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言机会。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说话”的地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法庭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如果当事人陈述过于臃长或者陈述的内容多次重复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方可适时给予提醒、劝阻、引导。

十七、法庭调解

        122.如各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且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因当庭调解的过程必然涉及调解协议的内容,故当庭调解就意味着调解过程与调解协议内容的双公开。因此,除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以外,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公开调解过程,法庭均不应组织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长应当宣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法庭决定不组织当庭调解,法庭将在闭庭后组织调解;如法庭调解不成,合议庭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123.如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或者有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的,审判长应当宣布:“鉴于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或(原审)第三人不愿意调解(或者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法庭终结调解。”宣布终结调解后,法庭视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当庭宣判:

    (1)如果决定进行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

    (2)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合议庭将于闭庭后对本案进行评议,并依法作出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宣布闭庭后可以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还有调解意愿,可以申请合议庭进行调解,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合议庭将依法作出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十八、休庭评议

        124.休庭评议通常是在合议庭决定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的程序。审判长应当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并敲击法槌一次。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法官退庭并立即进行评议。

        12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126.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十九、当庭宣判

        127.休庭评议完毕,书记员应召集当事人及合议庭成员继续开庭,并由审判长宣布:“(敲击法槌后)现在继续开庭。”

        128.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鉴于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合议庭将于闭庭后再行评议,并依法作出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129.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130.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4)宣告二审判决,应明确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宣告一审判决,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6)宣告一审离婚判决,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以及裁判文书的尾部等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131.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即裁判文书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132.决定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完毕后,审判长应敲击法槌一次;书记员请全体人员坐下后,审判长应对裁判的书面文本作出说明,表述为:“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同时,依次询问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对判决(裁定)的意见,并由书记员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133.宣判完毕后,审判长应对文书送达问题作出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请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注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

二十、闭庭

        134.全部庭审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应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并敲击法槌一次。

        135.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组织退庭,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请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36.退庭后,书记员应要求各诉讼参与人阅读法庭审理笔录并签名或盖章。诉讼参与人一般应即时阅读法庭审理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如诉讼参与人要求择期阅读法庭审理笔录的,书记员通常应不予准许;如诉讼参与人坚持要求择期阅读的,书记员可以准许,但应向其交待阅读笔录的时间和地点,并说明不如期阅读笔录的,视为对笔录记载的认可。书记员应记明该情况并与相应的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一并附卷。诉讼参与人阅读笔录后,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要求书记员补正,书记员不同意补正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诉讼参与人拒绝在法庭审理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该情况并与相应的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一并附卷。

  137.法庭审理笔录签名或盖章的合法性标准:

(1)笔录的每一页均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记录其出庭情况的页面签名或者盖章;

(3)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最后审阅,并在笔录的每一页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138.以上全部庭审程序完毕后,结束庭审录音、录像并制作光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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