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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初探

 清溪鬼谷718 2019-10-17

 二、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的主要原则

  针对上述新型作战力量的基本特点,为使其在未来局部战争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军装备保障建设必须突出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谋划,区别对待

  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战略管理,防止各自为政。这是实现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的首要前提。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要求战略决策者必须站在全局高度,对装备保障能力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通过统一谋划,建立起对各总部、各军兵种装备保障力量有较强约束力的调控机制,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提供保证。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军现有新型作战力量及其装备保障力量,分属于不同总部、不同军兵种、不同部门,而且,各种新型作战力量技术特色差异极大,过分强调集中统管,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因此,需要区别对待、分块建设,充分调动各分管单位积极性,提高各个新型作战力量的装备保障能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部门所属的新型装备保障力量,要根据新型作战力量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按建设任务区分,具体实施装备保障力量建设工作。

 (二)着眼整体,确定规模

  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必须考虑到国家、军队、军兵种发展大局,不能脱离实际而一味追求新型装备保障力量的规模。我军新型作战力量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其规模必须与我军兵种作战力量协调发展,与我国情和军情相适应,与我军武器装备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新型作战力量自身的特点相适应。如果脱离我军兵种发展实际,脱离我军武器装备发展实际,一味扩大新型装备保障力量规模,将可能会适得其反,影响军队整体作战效能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服从军事体系总体结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国情军情、军兵种特点、武器装备水平等现实条件,使新型装备保障力量与传统军兵种作战力量在数量上相匹配,规模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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