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红梅 律师 中共党员,民商事一部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擅长领域:公司设立、合规治理、合同起草审定、侵权、房地产建筑、诉讼仲裁及股东纠纷处理、公司合规运行等非诉法律事务。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一家企业上下游客户的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及经营信息等,对于企业有商业价值的详细信息,普遍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获取、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这些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较多,如本单位内部职工或雇员、合作方人员、中介服务人员等,甚至还包括国家相关机关,比如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一旦权利人管理或审批疏忽,极易造成这些商业秘密泄露,给自己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本文就通过一则实务中的案例,简析商业秘密对于一家企业的重要性、作为商业秘密持有人如何保护自身收集和持有的客户信息及在商业秘密泄露后如何维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受雇于某医疗器械设备销售公司,任销售部部长。2007年8月,李某在明知公司对销售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下载任何商业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合作的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商品代理价格、公司经营业绩等资料,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配备的电脑中下载到自己使用的U盘里,并最终用获取的信息向其它类似商业机构出售,经评估,该公司自2007年8月开始业绩不断下跌,直至案发时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李某从中获利接近60万。 后,该医疗器械设备销售公司据此向公安机关以“侵害商业秘密罪”报案。 审判结果 1、刑事责任方面:因李某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有悔改及主动退赔的行为,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2、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李某与公司达成和解,向公司赔偿40万。 律师分析 一、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所以商业秘密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它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其中所谓的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所以包含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商品代理价格、公司经营业绩等信息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二、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规定可知,只要符合上述行为且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的,就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本案李某在明知公司不允许下载客户名单的规定情况下仍然私自下载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就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 三、给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可知,若有上述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且给权利造成损失达到50万的,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如何保护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 首先,需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其次,需要积极落实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及方法,比如对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明确备注、分类,并依据不同的保密级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第三,使用商业秘密,应尽量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随意提供。第四,针对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对内的员工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外合作人员,应尽量签订保密协议、采用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尽量从协议及实际行为中约束其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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