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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资料员必须了解的知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

 无尖不商 2019-10-1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2、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3、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式:

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④、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签名。

⑤、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b、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须具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须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⑤、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常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

第二章 混凝土

一、普通混凝土试样标准

1、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冻性和劈裂抗拉强度试件均为正立方体。

2、普通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试验和静力受压弹性模量试验,采用150mm×150mm×300mm的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前者每组3块,后者每组6块。

3、普通混凝土抗折(即弯曲抗拉)强度试验,采用150mm×150mm×600mm小梁作为标准试件,每组3块。

4、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用顶面直径为175mm,底面直径为185mm,高度为150mm的圆台或直径与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试件在移入标准养护室以前,应用钢丝将顶面的水泥膜刷去。

5、普通混凝土与钢筋的粘结力(握裹力)为长方体棱柱体,尺寸为100mm×100mm×200mm,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30mm;棱柱体中心⊙16光圆钢筋,表面光滑程度一致,粗细均匀,钢筋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10~20mm,钢筋另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50~60mm,每组6块。

6、普通混凝土收缩试验尺寸为100mm×100mm×515mm,(两端面)预留埋设不锈钢的凹槽。装上钢珠后,两钢珠顶端间距离(亦即试块总长)约为540mm。每组3块。

7、普通混凝土钢筋蚀试验,采用100mm×100mm×300mm的棱柱体试件,埋入的钢筋直径为6mm,长299mm的普通低碳钢,每组3块。

二、普通混凝土试样的取样

㈠ 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有监理(建设)、施工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③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㈡ 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9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BG/T50080—2002)规定在20min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一般在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于少0.02M3。

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㈢ 防水混凝土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㈣ 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的制作试块组数。

㈤ 粉煤灰混凝土

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检验,每班至少应测定两次,其测定值允许偏差应为±20mm。

对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㈥ 试件制作要求

试模应符合《混凝土试模》(JG3019)中技术要求的规定。应定期对试模进行自检,自检周期宜为三个月。

1、在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2、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振动台应符合《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3020)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插捣用的钢制捣棒应为:长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底层时,捣捧应达到试模底面;插捣上层时,捣棒应穿入下层深度约为20~30mm。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时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度环境中静一昼夜至二昼,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2)度、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度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㈦ 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如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三、处理程序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规定:

1、对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并及时处理。

2、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3、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混凝土外加剂

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气和引气剂共9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封密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量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同批的产品必须是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与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作为一批。

每一批应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均。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成两等份,一份按《喷射混凝土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七、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八、处理程序

1、交货时外加剂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外加剂同编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本章第二节进行,取样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3、买方可先对试样按标准规定的匀质性项目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例如:固体含量或含水量、密度、细度、氯离子含量和水泥净浆流动度等。若超过标准规定值时,用户即可与销售商联系,办理退货。若砂浆、混凝土性能试验结果得出,按判定规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则不准用于建筑工程中。

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4、以外加剂厂同编号外加剂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外加剂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半年;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半年。

在半年内,买方对外加剂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建筑砂浆

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砂浆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体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沙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预拌砂浆

根据《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C/TJ08—502—2000),预拌砂浆试块取样按以下规定:

1、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体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执行,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执行。

5、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四、试制作要求

1、在做好的砂浆试块面上,必须写好制作日期、强度等级、部位、砂浆种类。

2、做好的砂浆试块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进行'标养'。当工地现场无'标准条件'时,可采用自然养护,或及早地将试块带模送往试验室进行'标养'(试块不得受振动),以确保试块抗压检测值的准确。

3、制作和送检试块时,均须有持证的见证员参加并见证。试块送到实验室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写明使用部位、砂浆种类、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制作日期、配合比、稠度、养护条件等。报告开出后不得要求更改有关内容。

第五章 水泥

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收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1990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以上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水泥出厂后90d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的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按到用户要求后7d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第六章 骨料

取样方法

一、砂石的验收

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1992)中的规定进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对于石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二、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部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样品处理。

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2.5.1、表2.5.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时,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三、样品缩分方法

㈠ 砂子的缩分

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约为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对较少的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用较干的原砂样,但应经过仔细拌匀后缩分。

砂的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验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㈡ 石子的缩分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第七章 钢材机械性能

取样方法

一、原材料

㈠ 钢筋

1、取样规则

①、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于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②、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③、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④、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2、取样数量

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货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①、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②、盘条钢筋:每批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③、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㈡ 型钢

1、样坯的切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的要求:

样坯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产品上切取。

取样时,应对抽样产品、试料、样坯和试样作出标记,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

取样时,应防止过热、加工硬化而影响力学性能。

用烧割法切取样坯时,从样坯切割线至试样边缘必须留有加工余量,一般应不小于钢产品的厚度或直径,但不得小于20mm。

冷剪样坯所留的加工余量,按表2.6.1选取:

2、试样的制备

制备试样应避免由于机加工使钢表面产生硬化及过热而改变其力学性能,机加工最终工序应使试样的表面质量、形状和尺寸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当要求标准状态热处理时,应保证试样的热处理制度与样坯相同。

3、试样的取样位置

①、在型钢腿部宽度方向切取样坯的位置,见图2—6—1。

②、在型钢腿部厚度方向切取样拉伸样坯的位置,见图2—6—2。

③、在六角钢上切取拉伸样坯位置,见图2—6—3。

④、在矩型截面上切取样拉伸样坯的位置,见图2—6—4。

⑤、在钢板上切取拉伸样坯位置,见图2—6—5。

4、取样的规则

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5、取样数量

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二、钢筋焊接件

㈠ 闪光对焊

①、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6个试件,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

②、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㈡ 电阻点焊

1、钢筋焊接骨架

①、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等的焊接骨架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2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200件的亦按一批计算。

②、力学性能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当所切取试件的尺寸小于规定的试件尺寸时,或受力钢筋直径大于8mm时,可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试验用网片,从中切取试件,抗剪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90mm,横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

③、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应对每种组合作力学性能试验。

④、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为3件,冷拔低碳钢丝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作拉伸试验,试件各为3件。

2、钢筋焊接网

①、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批不应大于30t,或者每2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 t或200件的亦按一批计算。

②、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

③、焊接网的力学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和抗剪试验。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焊点应作拉伸试验,试件数量为纵向钢筋1个,横向钢筋1个。冷轧带肋钢筋焊点应作弯曲试验,试件数量为纵向钢筋1个,横向钢筋1个。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数量为3个。

㈢ 电弧焊

①、在工厂焊接条件,以300个同接头形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为一批;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至二楼层以300个同接头形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②、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㈣ 电渣压力

①、在一般构筑物中,每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应以每一楼层或施工区段中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②、从每批接头随机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

㈤ 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

①、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

②、从每批预埋件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㈥ 钢筋气压焊

①、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在一般构筑物中,以300个接头作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中,同一楼层中应以300个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②、机械性能检查时,从每批接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四、机械连接件

㈠ 机械连接的种类

目前机械连接有以下几种:锥螺纹连接、带肋钢筋挤压连接、镦粗直螺纹连接等。

㈡ 机械连接的取样

①、工艺检验。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每种规则钢筋接头的工艺检验的试件不应少于3个。对于SA级和A级接头还应取1根钢筋母材作实际强度的试验。

②、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接头也作为一批。对于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五、处理程序

㈠ 一般规定

试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应判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试验,应在24h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㈡ 原材料

根据国家标准《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2101—1989)或《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17505—1998)的规定,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㈢ 焊接件

①、闪光对焊

当检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值,或有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断时,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时,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弯曲试验结果如有2个试件发生破断时,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当仍有3个试件发生破断,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②、电弧焊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2个试件发生脆断,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3个试件呈脆性断裂,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③、电渣压力焊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值,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④、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值,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⑤、钢筋气压焊

试验结果若有1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1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为不合格。

㈣ 机械连接件

三个试件的拉伸结果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1个试件符合要求,则该批接头判为不合格。

第八章 钢材化学分析

取样方法

用户经常遇到的成品是钢材,因而一般是在成品钢材上采取试样进行化学分析,称为成品分析。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做化学分析或其他专项检验。

一、取样总则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1991)、《低碳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碳素结构钢》(GB700—1988)的有关规定,每一炉罐号的钢材均应取一个样进行化学分析。化学分析质保单由供货方提供,否则不得收用。

用于化学分析的试样,必须在钢材具有代性的部位采取。试样应均匀一致,能充分代表每批钢材的数量,以满足全部分析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试样屑,可钻取、刨取,或用其他工具制取。样屑应粉碎并混合均匀。制备样屑时,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润滑剂,并应注意除尽钢表面的氧化铁皮及脏物。成品钢材还应除去其表面的脱碳层、渗碳层、涂层、镀层金属或其他外来物质。

当用钻头取样时,对熔炼分析或小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应尽可能的大,至少不应小于6mm;对于大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不应小于12mm。

供仪器分析用的试样样块,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适当予以磨平或抛光。

二、成品分析取样方法

㈠ 大断面钢材

大断面的初轧坯、方坯、扁坯、圆钢、方钢、段钢件等,样屑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断面上刨取;或从钢材横断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或对角线1/4处)平行于轴线钻取;或从钢材侧面垂直于轴中心线钻取,此时钻孔深度应达钢材或钢坯的轴心处。

大断面的中空锻件或管件,应从壁厚的中间部位钻取,或在端头整个横断面刨取。

㈡ 小断面钢材

小断面钢材包括圆钢、方钢、扁钢、工字钢、槽钢、角钢、复杂型钢、钢管、盘条、钢带、钢丝等,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上刨取(焊接钢管应避开焊缝);或从横断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钻孔应对称均匀分布;或从钢材外侧面的中间部位垂直于轧制方向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如钢带、钢丝不能按以上方法取样时,应从弯折叠合或捆扎成束的样块横断面上刨取;钢管可围绕其外表面在几个位置钻通管壁钻取;薄壁钢管可压扁叠合后在横断面上刨取。

㈢ 钢板

纵轧钢板宽度小于1m时,沿钢板宽度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钢板宽度大于或等于1m时,沿钢板宽度自边缘至中心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将试料两端对齐,折叠1~2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厚钢样不能折叠时,则按纵轧钢板或横轧钢板所述相应折叠的位置钻取或刨取,然后将等量样屑混合均匀。

三、处理程序

试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数值,即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材为不合格品。

第九章 墙体材料

取样方法

一、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

1、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必须对其强度进行复验。抽检数量按烧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检验批,抽检数量为1组。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15块。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每一生产厂家的小砌块到现场后,必须对其强度等级进行复验,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成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应不少于2组。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5块。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以10000块为一批,不足10000亦为一批。

2、试件的制备,采用机锯(不得用砂轮片)或刀锯,锯时不得将试样弄湿。

体积密度和抗压强度试件,沿制品膨胀方向中心部分上、中、下顺序锯取一组,'上'块上表面距离制品顶面30mm,'中'块在制品的正中处,'下'块下表面距离制品底面30mm。制品的高度不同,试件间隔略有不同。试件尺寸为100mm*100mm*100mm立方体试件(如图2—8—2)。

3、强度级别和体积密度检验应制作3组(9块)试件。

四、处理意见

墙体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检验不合格,应退货或作降级使用处理。

第十章 基础回填材料

取样方法

一、取样数量

土样取样数量,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及所属行业或地区现行标准执行。 ㈠、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取样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M2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压实系数。(环刀法)

㈡、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2002)取样

当取土样检验垫层的质量时,对大基坑每50~100M2应不少于1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20M2应不少于1个点;每个单独柱基应不少于1个点。(环刀法)

㈢、依据上海市标准《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1994)取样

1、整片垫层

①、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30~5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10~15M2布置一个。

②、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50~10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20~30M2布置一个。

2、条形基础下垫层

①、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②、每个单独基础下垫层不少于两个测点。

㈣、依据《城市道路工程及施工验收规程》(DBJ08—225—1997)取样

土路基、石灰土垫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人行道路基、土路肩检测频率:每100m测2点。(环刀法)

砂?、碎石垫层、三渣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灌沙法)

二灰土底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环刀法)

进出口斜坡土基检测频率:每个测1点。(环刀法)

㈤、依据《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0—1996)取样

沟槽覆土、沟槽回填沙胸腔部分和管顶以上500mm内检测频率:两井之间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㈥、依据《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8—228—1997)取样

基坑填土的检测频率:每座墩、台或每仓驳岸、防汛墙,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

二、取样须知

1、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取样量应能满足试验的要求。

2、鉴于基础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扰动土,在按设计要求及所定的测点处,每层应按要求夯实,采用环刀取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现场取样必须是在见证人监督下,由取样人员按要求在测点处取样,而取样、见证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核。

②、取样时应使环刀在测点处垂直而下,并应在夯实层2/3处取样。

③、取样时应注意免使土样受到外力作用,环刀内充满土样,如果环刀内土样不足,应将同类土样补足。

④、尽量使土样受最低程度的扰动,并使土样保持天然含水量。

⑤、如果遇到原状土测试情况,除土样尽可能免受扰动外,还应注意保持土样的原状结构及其天然湿度。

三、土样存放及运送

在现场取样后,原则上应及时将土样运送到试验室。土样存放及运送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土样存放

①、将现场采取的土样,立即放入密封的土样盒或密封的土样筒内,同时贴上相应的标签。

②、如无密封的土样盒和密封的土样筒时,可将取得的土样,用砂布包裹,并用蜡融封密实。

③、密封的土样宜放在室内常温处,使其避免日晒、雨淋及冻融等有害因素的影响。

2、土样运送

关键问题是使土样在运送过程中少受振动。

四、送样要求

为确保基础回填的公正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有关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好土样试验的委托单,现场取样记录及土样标签的有关内容。

1、土样试验委托单

在见证人员的陪同下,送样人员应准确填写下述内容:

委托单位、工程名称、试验项目、设计要求、现场土样的鉴别名称、夯实方法、测点标高、测点编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填单日期、取样人、送样人、见证人以及联系电话等。同时应附上测点平面图。

2、现场取样记录

①、测点标高、部位及相对应的取样日期。

②、取样人、见证人。

3、土样标签

①、标签纸以选用韧质纸为佳。

②、土样标签编号应与现场取样记录上的编号一致。

五、一般处理技术措施

⑴ 填土没达到最优含水量时:

当检测填土的实际含水量没达到该填土土类的最优含水量时,可事先向松散的填土均匀喷洒适量水,使其含水量接近取优含水量后,再加振、压、夯实后,用环刀法取样,检测实际干实密度。

⑵ 当填土含水量超过该填料最优含水量时:

尤其是用黏性土回填,当含水量超过最优含水量,在进行振、压、夯实时,易形成'橡皮土',这就须采取如下技术措施处理。

①、开槽晾干。

②、均匀地向松散土内掺入同类干性黏土或刚化开的熟石灰粉。

③、当工程量不大,而且已夯压成'橡皮土',则可采取'换填法',即挖去已形成的'橡皮土'后,填入新的符合填土要求的填料。

⑶ 对黏性土填土的密实措施中,绝不允许采用灌水法。

因黏性土浸水后,其含水量超过黏性土的最优含水量在进行压、夯实时,易形成'橡皮土'。

六、换填法用砂(或砂石)垫层分层回填时

①、每层施工中,应按规定用环刀现场取样,并检测和计算出测试点砂样的实际干密度。

②、当实际干密度末达到设计要求或事先由试验室按现场砂样测算出的控制干密度值时,应及时通知现场。在该取样处所属的范围进行重新振、压、夯实;当含水量不够时(即没达到最优含水量),应均匀地洒水后再进行振、压、夯实。

③、经过多次振压实后,还必须在该处范围内重新用环刀取样检测,务使新检测的实际干密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章 防水材料

取样方法

一、防水卷材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水卷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单、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并注明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名称。

2、同一品种、牌号、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3、抽检的卷材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

4、在外质量达到合格的卷材中,每卷在距端部300mm处裁取1m长的卷材封扎,送检物理性能测定。

5、胶结材料是防水卷材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材料,因此必须和卷材一并抽检。抽样方法按卷材配比取样。同一批出厂,同一规格标号的沥青以20t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t按一个取样单位。从每个取样单位的不同部位取五处洁净试样,每处所取数量大致相等,共1Kg左右,作为平均试样。

二、防水涂料

1、同一规格、品种、牌号的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者按一批进行抽检。取2Kg样品,密封编号后送至有关部门检测。

2、双组聚氨酯中甲组份5t为一批,不足5t也按一批计,乙组份按产品重量配比相应增加批量。甲、乙组份样品总量为2Kg,封样编号后送至有关部门检测。

三、建筑密封材料

1、单组份产品以同一等级、同一类型的300支为一批,不足300支也作为一批。

2、双组份产品以同一等级、同一类型的1t为一批,不足1t按一批进行抽检;乙组份按产品重量比相应增加批量。样品密封编号送至有关部门检测。

四、进口防水材料

1、几进入现场的进口防水材料应有该国国家标准、出厂标准、技术指标、产品说明书或参照国内标准依据以及我国有关部门的复检报告。

2、现场抽检人员应分别按照上述对卷材、涂料、密封胶等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3、现场抽检必检项目应按我国国家标准或有关其他标准。在无标准参照的情况下,可按该国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执行

4、建筑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按《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检验。

五、处理程序

防水材料的外观质量检验,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标到要求,就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为合格。复检时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若仍有末达要求时应由原生产单位进行退货或调换(也可逐卷检查,剔除外观不合格后判该产品为外观合格)。

防水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凡规定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为不合格产品,则应在受检产品中重复加倍抽检,待全部达到要求时为合格,若仍有末达到要求时应由原生产单位进行退货或调换,然后再按上述步骤进行复检。

防水材料除规定复检项目外,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则由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按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 建筑幕墙

取样方法

一、幕墙材料

㈠ 石材的弯曲强度

1、试样尺寸:试样厚度(H)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试样厚度(H)≤68mm时宽度为100mm;当试样厚度大于68mm时宽度为1.5H;试样长度为10×H+50mm。长度尺寸偏差±1mm,宽度、厚度尺寸偏差±0.3mm。

2、示例:试样厚度为30mm时,试样长度为10×30+50mm=350mm;宽度为100mm。

3、试样上应标明层理方向。

4、试样两个受力面应平整且平行。正面与侧面夹角应为90度±0.5度。

5、试样不得有裂纹、缺棱和缺角。

6、在试样上下两面分别标记出支点的位置(见图2—11—1)。

7、每种试验条件下的试样取五个为一组。如对干燥、水饱和条件下的垂直和平行层理的弯曲强度试验应制备20个试样。

㈡ 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

1、试样尺寸:边长50mm的正方体或⊙50mm×50mm的圆柱体;尺寸偏差±0.5mm。

2、每种试验条件下的试样取五个为一组。若进行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的垂直和平行层理的压缩强度试验需制备试样30个。

3、试样应标明层理方向。

有些石材,如花岗石,其分裂方向可分为下列三种:

①、裂理(rift)方向:最易分裂的方向。

②、纹理(grain)方向:次易分裂的方向。

③、源粒(head—grain)方向:最难分裂的方向。

如需测定此三个方向的压缩强度,则应在矿山取样,并将试样的裂理方向、纹理方向和源理方向标记清楚。

4、试样两个受力面应平行、光滑,相邻面夹角应为90度±0.5度。

5、试样上不得有裂纹、缺棱和缺角。

㈢ 室内用花石的放射性

随机抽取样品两份,每份不少于3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

㈣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

1、试样厚度至少6mm,若试样厚度小于6mm可用不多于3层、每层厚度不小于2mm的光滑、平行试样进行叠加,但这样所测得的结果和在整块试样上所测出的硬度不能相比较。

进行比对试验的试样尺寸必须大致相同。

2、试样必须有足够的面积,使压针和试样接触位置距离边缘至少12mm,试样的表面和压足接触的部分必须平整。

橡胶袖珍硬度计原则上不能在球形、不平整或粗糙的表面上进行硬度测量。但在特殊情殊情况下是允许的,比如,测量胶辊的硬度,在这种情况下,所测得的硬度与试样表面状况有关,因而和在标准试样上测量的结果不同。

㈤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无取样标准,可按上海市建成筑科学研究院取样要求取样)。

铝材和玻璃试规格为40mm×50mm,铝材至少5块,各行玻璃至少15块。

㈥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无取样标准,可按上海市建成筑科学研究院取样要求取样)。

结构胶取样3支,同时应注明所用材料的类型、产品名称、规格及生产厂家。

㈦ 石材用密封材料的污染性

1、基材尺寸为(25×25×75)mm(见图2—11—1),共需24块基材,制成12个试件。

2、底涂料—当制造商推荐使用底涂料时,则每个试件的两块基材中,一块基材加底涂料,另一块不加底涂料,试验结束后,分别记录加底涂料和不加底涂料基材的污染值。

二、幕墙物理性能

1、测试样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正式图纸、计算书确定,其类型及外形尺寸应具有代表性。

2、委托方提供的正式图纸、计算书,应明确幕墙的性能要求,即明确气密性、水密性、设计风压、平面内变形性能等指标。

3、试件各组成部件应为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部件的安装、镶嵌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加设任何特殊的附件或采取其他特殊措施,试件所使用的材料(玻璃、密封材料、结构胶、铝合金型材及板材、石材、钢材、不锈钢、五金件等)应与建筑物上的幕墙采用的材料相同。

三、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试验

取相同类型、相同规格和用于相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3处锚栓,各处数量均应不少于3个。

第十三 建筑门窗

取样方法

一、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

同一窗型、规格尺寸应至少检测三樘试件。

二、保温性能和隔声性能

对同一生产企业和同一保温性能等级的节能门窗每1万M2(包括不足1万M2)建筑面积(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各抽取1樘。

第十四章 室内环境污染

取样方法

一、取样须知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①、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在挥发污染物时,总是造成贴近墙面的地方浓度要高一些,如果现场检测取样时,取样点距内墙面距离太近,结果将失去代表性。如果取样点选在凹凸墙面处、捌角处,结果也将失去代表性。因此,现场检测取样时,为了避免墙面的局部影响,取样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是适宜的。

另外通风道中的气体,与被测量房间内的气体有很大差别,因此,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取样是为了对某一个被测量的房间来说有更好的代表性。 ②、现场检测取样时,取样点应距楼内陆面(楼面)高度0.8~1.5m。

从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五种污染物的理化性质来讲,它们的气态物质在空气中的比重各不相同,有的比空气轻,有的比空气重,在绝对平静的空气中,可能有的集中在室内空气的上部,有的可能集中在室内空气的下部,但只要稍有扰动(如人员走动),各部分空气就会混合起来。因此,一般来说,污染物比重不同造成的影响不大。0.8~1.5m是人的呼吸带高度,在这一高度度取样检测,可以代表人吸入污染物的真实情况。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室内通风换气是建筑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由于采用自然通风换气的民用建筑工程受门窗开闭大小、天气等影响变化很大,换气率很难确定,而在关闭门窗的条件下检测可避免室外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规定将充分换气的敞开门窗关闭1h后进行检测。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其通风换气设计有相应的规定,通风换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此平衡条件下检测,才能得真实的室内氡浓度及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数据。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5、布点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6、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7、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温度和大气。

二、取样数量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①、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②、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③、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从取样代表性讲,自然取样点多一点代表性好一些,但太多会有很多困难,也无必要。从工程实践讲,一般一个房间总要有一个取样点,否则,房间情况各不相同,无法彼此代表。50M2以下代表了一般房间的情况。50~100M2较大的房间,由于空气流动方面的原因,房间内空间各点的情况会有较大差别,因此,设2个取样点;100M2以上时,设3~5个取样点较为合适。

4、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

三、处理程序

1、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表2.13.1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系指各种污染物检测结果及各取样检测点的检测结果两个方面,均要全部符合表2.13.1的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表2.13.1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表2.13.1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检测

第十五章 工程桩

抽检方法

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如下:

一、静载荷试验

凡是为设计提供设计依据而进行的单桩承力检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桩验收性检测,均应采用静载荷试验中的慢速维持法。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1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4、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5、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6、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7、地质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

8、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的工程;

9、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明显挤土效应的工程。

抽检数量:单位工程内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

一般情况下,在工程桩施工前,设计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先做试验桩,通过对试验桩进行载荷试验所获得的承载力等相应的数据,再确定整个工程的桩型、规格和用桩数量。

静载荷试验中应注意:

1、试验桩应有足够的代表性,对于钻孔灌注桩,在成孔后混凝土灌注前,必须进行孔径、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检测,没有代表性的桩不应作为试桩。

2、预制桩在沉桩后到进行试验时的间歇时间(休止期)不应少于桩周土体强度恢复或基本恢复的时间,持力层为粘性土,应为28天以上,砂质粉土、砂性土宜为14天以上,灌注桩应满足桩身混凝土养护所需要的时间及桩周土体强度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宜为成桩后28天,桩身完整性检测时,休止期可适当缩短,但灌注桩不得小于14天。

3、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3.1.1要求。

4、加载量,为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地基土破坏;为工程验收而进行抽样检测的试验桩,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的1.6倍。

5、试桩桩顶必须保持平整,对于打入桩如桩顶破环,应按原设计恢复;对于灌注桩,应凿除桩顶强度较低的混凝土,所有主筋都均需接至桩顶保护层下,并在此范围内设置加强箍筋及3~5层钢筋网片,桩顶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接桩处的桩身截面积与原桩身截面积相同,且中心轴线应重合。

二、高应变动测法

高应变试桩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桩,对地质条件相近,桩型和施工条件相同的桩,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并不应少于5根;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对桩基施工质量有疑问时,应由设计方和建设方决定增加试桩数量。高应变试验采用实测曲线拟合分析确定CASE阻尼系数值,拟合计算桩数不宜少于试桩总数的50%,并不少于5根。

高应变检测时,桩顶必须处理,凿除顶部强度较低混凝土,用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混凝土,将桩接长至地坪以上1.5~2倍桩桩径处。锤与桩顶之间设置垫层,放置平整并及时更换。

检测时,传感器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检测仪器(包括传感器)必须都是处在标准状态,同时量测每次锤击下桩的最终贯入度,贯入度的记录应与打桩分析仪波形记录相对应。检测过程中要不断比较桩身材料实测阻抗与理论阻抗的关系,锤击实测力与速度峰值成正比。冲击锤的锤重应不小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5%,最大落距不宜大于2.5m,贯入度应控制在2~6mm。

二、低应变动测法

适用于在上海地区应用的各种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的完成性检验,判定桩身是否存在缺陷,缺陷和程度及其位置。

抽样原则及检测数量:

1、抽样原则:随机、均匀并应有足够的代表性。

2、检测数量:对有接头的多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并不得少于10根;单节混凝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灌注桩必须大于50%;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应扩大抽检比例,每个独立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桥梁工程、一柱一桩结构形式的工程应进行普测;设计单位也可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增加检测比例;动测以后3、4类桩比例过高时(占抽检总数5%以上)应以相同的百分比扩大抽检,直至普测。

3、在施工中发现有有疑问的桩必须进行检测,但其数量不应计入正常抽检的比例内。

4、检测桩的具体桩位宜由设计会同监理共同决定,并宜在设计桩位图纸上标明,由检测方具体执行。

为了保证检测质量,对同一工程中有疑义的桩,宜采用多种方法检测,并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六 结构混凝土

抽检方法

一、回弹法

单个构件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测区的布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二、钻芯法

㈠ 芯样应在结构或构件的钻取部位

1、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

2、混凝土强度质量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

4、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并尽量避开其他钢筋。

㈡ 钻取的芯样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钻芯数量可取2个;

2、对构件的局部区域进行检测时,应有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确认具体的钻芯位置及芯样数量。

三、超声回弹综合法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构件上应均匀布置不少于10个测区,对长度小于或等于2m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5个。

2、对同批构件按批抽测时,构件抽样数不应少于同批构件数的30%,且不少于10件。

3、按批抽样检测,批构件应同时满足以下的技术条件:

①、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

②、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及龄期基本相同;

③、构件种类相同;

④、在施工阶段所处状态相同。

第十七章 现场砌筑砂浆(筒压法)

抽检方法

1、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应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分析的结构单元,每一结构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

2、在每一检测单元内随机选择6个构件(单片墙体、柱),作为6个测区,当一个检测单元不足6个构件时,应将每个构件为一个测区,在每一测区位随机布置若干测点,且不少于1个。

3、在每一测区内,从距墙表面20mm以内的水平灰缝中凿取砂浆约4000g,砂浆片,块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5mm。每个测区的砂浆样品应分别放置并编号,不得混淆。

第十八章 预制构件

抽检方法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一、检验内容

1、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2、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4、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的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加强材料的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①、钢筋进场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钢丝,可不在抽样检查;

②、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③、混凝土按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④、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二、检验数量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一类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九章 钢结构无损检测

抽检方法

一、钢结构无损检测有严格的时间性,这里仅以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探伤的先决条件为例:

1、必须经焊接检验人员的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检验员按该工件相关焊缝的检查比例填写探伤申请单。

2、必须在设计规定的焊接时效后进行,通常规定低合金钢结构钢焊缝在焊接后24h后展开探伤检查。

3、必须考虑焊后热处理对焊缝已存在允许应力、缺陷的影响。

二、钢结构无损检测就施工过程而言,可分为工厂制作阶段的探险伤检测和现场安装阶段的探伤检测。具体实施有:

1、钢材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以下情况必须进行复检,复验项目参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超声波探险伤是复验的内容之一:

①、国外进口钢材

②、钢材混批;

③、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方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④、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⑤、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⑥、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2、焊接球

焊接球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检查按每一规格数量的5%进行抽查,且不应少于3个。

3、钢结构焊接工程

①、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②、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旋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③、钢结构中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的检查比例和焊缝质量验收等级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的表3.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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