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成熟—行权—变现 整个股权激励实施过程, 是由若干关键时点和期限组成。 整个股权激励实施过程,是由若干关键时点和期限组成。从企业拟实施到最终实施完毕,股权激励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以期权激励为例,来分析整个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时点要素。 期权激励的实施流程一般可分为:董事会拟定激励计划草案——股东会审议通过——企业期权授予——激励对象行权——激励对象变现。 由此可见,期权激励是一种由不同的时间节点组成的员工激励制度。一般而言,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存在以下时间节点: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日;而与之对应的期间分别有:等待期、行权有效期、禁售期、有效期等。 壹 关 于 日 期 授权日,指企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一般情况下,针对限制性股票称为“授予日”,而针对于期权则称为“授权日”。两者的区别在于,限制性股权的“授予”是激励对象实际拥有了股票,而期权的“授权”是激励对象拥有了未来购买股票的权利。 可行权日,也称股权生效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也就是企业给激励对象设置的可以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权的起始日。 行权日,则是指当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出资买入公司股权的日期。行权后,激励对象获取公司股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贰 关 于 期 限 等待期,也称限制期,是指从授权日起至可行权日止的期间。所谓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从授予之日起至最早可行权之日间的这段时间,被形象的称为“等待期”。 行权有效期,指可行权日起至失效日止的期限。一旦满足行权条件,对于激励对象而言,享有选择与否的权利。为避免激励对象过分迟延行使选择权,企业一般会预先设定行权有效期。 禁售期,则是企业针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期限。 有效期,则是指整个股权激励实施的全过程,是从授权日起至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叁 关 于 时 限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时限,区分一般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两者均受明确的期限限制。 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2、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还应遵循:1、《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1、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2、第二十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3、第二十一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4、第二十二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特别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并无明文规定和规制。此类企业在拟实施股权激励时,可参照前述规定更加灵活的合理设置相关时限,真正做到在安排股权激励制度时,不仅建立激励机制,同时还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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