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主 一、基本概念及背景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 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股权激励制度最早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出现在美国,七八十年代开始在西方盛行,并在九十年代推广到世界各地,其产生的背景主要着眼于解决因委托代理带来的利益矛盾,根本出发点在于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统一,激励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减少其短期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与2005年4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紧密相连,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的正式登场。2005年共有7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2006年增至44家。截至2013年底,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共有153家,同比增长29.66%,较股权激励最初实施的2005年增长了20多倍。在新三板方面,2015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约137家。
数据来源:和君咨询《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2013》 二、相关立法 在上市公司方面,关于股权激励的立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和3号。 除外之外,还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目前,国家未就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仅散见于其他规定中,立法尚待完善。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 第14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41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46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33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25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10条: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七)《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因此,目前新三板企业大都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但具体操作较为灵活,出现了较多突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行规定的案例。 三、股权激励机制 根据激励对象是否直接持有权益,股权激励可分为直接持有型股权激励和间接持有型股权激励,其中间接持有型股权激励又可分为公司型、合伙型以及契约型基金类股权激励;根据激励方式的不同,股权激励可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业绩单位、员工持股平台、延期支付计划等方式(1);根据激励模式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型和混合型股权激励,其中混合型股权激励为不同激励方式的组合,如“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模式。 以上市公司为例,2013年采用限制性股票有68家,占当年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总数的44%;其次为股票期权,共53家,占比35%;采用混合型(2)的有32家,占比21%,同比增长率高达88%(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混合型激励能够较为灵活地结合中长期激励效果和行权方式,因而愈加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 2015年,在实施股权激励的137家新三板公司中,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最多,为51起;其次为股票期权,40起;再者为员工持股计划,20起;虚拟股票和激励基金各1起。 鉴于此,本文主要阐述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应用最为成熟的三种股权激励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一)股票期权 根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比较适合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且未来成长潜力很大的公司(4)。国内实施股票期权的代表性上市公司包括青岛海尔、海信电器、伊利股份、美的电器、双鹭药业等,新三板企业有中矿龙科、诺文科技、尚水股份等。 (二)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较适合处于成熟稳定期且未来成长空间有限的上市公司,代表性上市公司包括宝钢股份、上海家化、万科A、光明乳业、用友软件等,新三板公司包括杰事杰、一览网络、亨利技术等。 (三)股票增值权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增值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特殊收益权,即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激励对象可以获得规定数量或一定比例股票股价上涨而产生的差价收益,但却并不持有真正的股票,当然也不享有配股权、分红权和表决权。 可见,激励对象要想获得预期收益,就必须要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以换取市场的认同而使股价上涨。在行权时,激励对象无需支付现金,而是由企业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直接向其全额或部分兑现股票的升值部分,并且兑现时可以使用现金,也可以将现金折合成股票,还可以采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票增值权模式容易操作,审批程序简单,不用报有关部门审批,只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与股票期权类似,但是它只需对股票升值部分进行行权,而不需要像股票期权那样购入股票。股票增值权具有长期激励作用,比较适合于发展稳定且现金流量充裕的公司。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有招商银行、江西铜业、金地集团等,新三板尚未出现实行股票增值权的案例。 获得股票的方法通常有三种:赠予、市价折扣和比例配送,公司通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不同的激励对象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 (四)其他 1.业绩股票 业绩股票曾经是中国公司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股权激励形式,近年来使用较少,在此作简单介绍。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还可根据本行业和企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具体来说,业绩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或净利润超额部分中提取激励基金,并存入所专门设立的激励基金账户中,用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而后按照一定的分配办法将这些股票授予满足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 可见,业绩股票并不需要激励对象自筹资金购买,而是由公司支付现金购股,因而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国内实施业绩股票的代表性上市公司包括光明乳业、巴士股份等,新三板企业中尚未出现此类案例。 2.员工持股平台 在新三板企业中,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以合伙企业、定向资管计划等方式存在,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挂牌公司股东的频繁变动,有利于降低税负,因而为较多企业所采用。 但从目前的监管态度上,员工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定增存在一定限制,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 定向发行(二)》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5)。故建议谨慎采用。 四、激励机制构成 1.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的对象一般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此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2)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①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新三板在激励对象上的突破:
2.股票数量 (1)基本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此外,国有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8)。 新三板在激励股票数量上的突破:
(2)预留股份 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3)数量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激励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激励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激励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 P1 ×(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激励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激励股票数量。 3)缩股 Q=Q0 ×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激励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激励股票数量。 3.激励计划的时效 (1)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股权(不含限制性股票,下同)首次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锁日或者注销日的期间。激励有效期包括等待期、行权期、锁定期及解锁期,前两者是针对股票期权而言的,后两者针对限制性股票而言。即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包括等待期与行权期两个阶段,限制性股票包括锁定期和解锁期两个阶段;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即相当于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即相当于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9)。 从法律规定来看,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国有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实践中,有效期一般为3-5年,其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2)授权日 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的日期。上市公司的授权日一般为激励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在此期间,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授权日一般为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在授予日后 3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登记等相关程序。 (3)等待期 等待期指授权日起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一般为1-2年,其中非国有上市公司不得少于1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得少于2年。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等待期不得少于3年。 (4)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使购买激励股权或者将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权利,从而获得相应股票权益的日期。 上市公司的可行权日应当为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权益工具有效期满当日为止的期间内、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所有的可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②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非上市公司的可行权日没有硬性规定,但是一般为自授权日起满一定期间(一般为12个月、24个月或36个月)后的首个工作日起至一定期间(如1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等)届满前的交易日。如美心翼申(833959)的可行权日为有效期内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 (5)行权有效期/解锁期 行权有效期/解锁期指激励对象可以行使购买激励股权或者将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有效期间,一般为从可行权日起的一定期间。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第23条规定: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行权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且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实践中,行权有效期/解锁期一般以2年或3年较多。 具体行权比例可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但每年分置的权益比例应尽量保持均衡。 (6)禁售期 禁售期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期限。禁售期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外,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行权价格 (1)一般规定 行权价格根据激励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上市公司方面,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10)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因此,单从行权价格来看,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更为优惠。 预留股票的行权价格在股票权益授予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新三板在行权价格方面没有限制性规定,一般由企业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2)价格调整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行权价格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 ×( P1 + P2 × n)/[ P1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 ÷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 -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授予和行权条件 (1)基本条件 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的基本条件包含两个方面:公司和激励对象。具体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授予和行权条件。 (2)业绩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公司一般会对激励对象行权设置一定的业绩条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通常包括三大类:一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二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三是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实践中,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三大类指标为主。 图2:2013年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业绩指标 常用的业绩指标计算公司如下: 1)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Rate of Return on Common Stockholders’Equity),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报酬率/净值报酬率/权益报酬率/权益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 (年初净资产 年末净资产)/2。 通常情况下,企业一般将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衡量指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通知的规定: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期末净利润-期初净利润)/期初净利润*100% 3)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期末营业务收入-期初营业务收入)/期初主营业务收入*100% 其中,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由于单一的财务指标不能真正起到门槛性约束作用,反而加重了管理层盈余管理问题。因此,大部分公司采取了2项以上的业绩指标作为行权条件。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的指标出现,如宗申动力选取市值指标,国企中国建筑选取EVA指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战略选择,选取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指标,如复星医药选取研发费用占制药业务的收入比例指标、江南化工选取爆破等工程服务业务净利润为指标,上海梅林选取肉和肉制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指标。 (3)考核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业绩条件和考核指标,才能具备行权的所有条件。具体来说,企业根据激励对象的表现设置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并规定其可以行权的最低等级,或/并根据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行权比例。 以上海家化为例,其将员工的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在计划有效期的各年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C级以上的,才可以对该行权期内所获授权的全部/部分股票期权申请行权,否则其对应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个人可行权的比例如下:
(4)行权条件调整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企业进行了股权融资,在计算行权条件时,应剔除融资产生的影响。以万科A为例,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在期权有效期内公司进行了股权融资,融资目的为通过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则计算行权条件时应剔除融资产生的影响。具体方法如下:在股权融资完成年之后年度开始的行权期,计算行权条件时,用于计算净利润增长率和ROE的“净利润”,应为扣除此部分新增资产所对应的净利润数额;计算ROE的“净资产”,应为扣除此部分新增资产所对应的净资产。 第二,如果在期权有效期内公司进行了股权融资,融资目的不是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且不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则计算行权条件时,应提高对股权融资完成年之后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的要求。具体方法如下:调整数 X=(募集资金净额÷基准年年末经审计财务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0%;在计算行权条件时,对所有股权融资完成年之后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的要求,均在原要求基础上增加X。举例说明:假设公司于 2011 年4 月 1 日进行期权授予(2011年为T年),同时在 2011年(T年)公司完成了股权融资,募集资金净额为2010年(T-1年,基准年)末净资产的20%,则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不变,仍然为2011年(T年)对201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2012 年(T+1 年)较201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要求,提高到不低于65%(原为45%),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2013年(T+2 年)较201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要求,提高到不低于95%(原为75%)。 第三,如果在期权有效期内公司进行了股权融资,发行的部分股票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则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剔除该部分产生的影响;剩余部分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剩余部分募集资金净额对基准年(T-1 年)净资产的比值,提高对股权融资完成年之后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的要求。
股权激励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对企业发展也大有裨益,因此为大多走上资本道路的企业所采纳。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重点在于“量体裁衣”,发挥好激励期限与激励条件的约束效应,避免因激励期限的短期化倾向,或者激励条件设置过于宽松,从而背离其初衷而成为高管谋求福利的工具。 注释: [1]激励基金由于不涉及持有股份,在此不作介绍。 [2]主要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混合。 [3]数据来源于合君咨询《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2013》。 [4]俞孋仁.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比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5]该条同时规定,如挂牌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6]股东大会审议时,已回避表决。 [7]股东大会审议时,已回避表决。 [8]参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 [9]唐丹彤.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目[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10]在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召开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 梧桐编辑部史上最全资料汇总 【领取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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