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江宁区渣土运输秩序,加紧落实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渣土运输管理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区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渣土处置核准,未取得渣土处置核准的企业及个人从事渣土运输活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区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携带相关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渣土处置核准,在本区外取得渣土处置核准的企业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报备渣土企业信息。第一批渣土运输企业登记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25日。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取得处置核准的企业信息,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名录》,供建设单位参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渣土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考评,建立诚信档案和考核退出机制。对屡次违规、扣分达到一定数值的企业,采取停标或者撤销运输准入资格的措施。 五、渣土运输企业准入条件详见附件。 附件:1、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2、渣土处置核准所需材料 特此通告 江宁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附件1: 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本区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1.5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区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 (二)、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三)、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 (四)、本记分周期内没有达到十二分的记录; (五)、没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 (六)、近五年内未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 附件2 : 渣土处置核准所需材料 本区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携带相关资料到江宁区城管局渣土管控办公室办理报备。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达到规定人数的企业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 四、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租房协议或产权证明、保洁措施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达到规定台数的车辆登记证、道路营运证、车辆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GPS、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雷达报警装置安装证明、改装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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