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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阳光房是违章搭建吗?

 耍赖的要不得 2019-10-20

阳光房违法还是合法?

近来经常有当事人询问阳光房是否合法的问题,现在结合一个案例进行简单的阐述以释疑。

陈小姐在嘉定南翔购买了一套复式商品楼,建筑面积185个平方,陈小姐和邻居在复式2层都有露台,而且两家的露台是相连的,中间只有一个高1.3m矮墙隔开,长度大约是长4.2米!陈小姐喜欢整洁,因此就想把这个阳台用真个玻璃窗封起来,又整洁由扩大空间而且还安全,因此陈小姐就贴着矮墙头一米先造了一处高墙到顶,然后接着高墙再造2米宽,2米高的阳光房,但是陈小姐的邻居极力反对,说挡住他们采光和通风!并威胁陈小姐如果我强行建造,就推倒累加的墙面和敲掉陈小姐家的阳光房。

陈小姐认为建造阳光房是采用的玻璃材料,不是砖木结构,不构成建筑物,因此不属于违章建筑,而且该房屋并未侵害到整栋楼的公用面积,是在自己的房屋范围内的搭建,因此不同意拆除。因此咨询律师了解上述行为是否合法,该如何处理。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焦春伟律师:

一、所谓阳光房俗称阳光屋(又称玻璃房),是指以框架结构和门窗搭建出多个立面,顶部辅以玻璃及其它装饰所组成的封闭空间。阳光屋是阳台功能的拓展,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我国开始涌现,多数家庭建造阳光房主要是供休闲之用。

二、搭建阳光房系违章搭建构筑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第42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根据该规定,阳光房的建造一般会破坏房屋整体的外观形象,甚至有些会占用公用面积,因而属于应当被拆除的构筑物,对于该类情形上海市各区的法院都有近似案例,裁判结果一致认为阳光房系违章搭建行为。

三、对于违章搭建行为的处理。

结合上面的法律规定,违章搭建行为1物业公司有权制止,2当事人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有权判决予以拆除,3房地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4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存在违章建筑时有权不准过户。

四、阳光房同样涉嫌侵害相邻权

相邻权有多种,相邻采光、相邻通风、相邻防盗安全等,房屋是否违章是行政机关的认定,但是采光、通风和防盗是民事权利,很多阳光房的搭建都可能会影响到邻居的采光和通风的权利,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小偷通过房屋直接进入楼上人家的阳台,给楼上造成安全隐患。即便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没有做出违章的认定,但是只要该搭建行为侵害到了邻居的采光和通风的权利,相邻方都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五、因此希望正在搭建或者准备搭建阳光房的业主在搭建前应当征得物业公司和邻居的同意,以免造成更大纠纷。

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焦春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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