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类住房不同要求 《公租房办法》规定—— 全市公租房除了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供应以外,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 其中,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申请轮候的主要条件是: ①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3年社保; ② 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③ 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④ 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规定—— 申请租赁或购买的主要条件是: ①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 ② 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③ 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人才住房办法》规定—— 申请租赁的主要条件是: ① 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并在深正常缴纳社保; ② 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的主要条件是: ① 具有深圳户籍的各类人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 ② 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看到这里 你一定对其中一个词感到好奇 那就是“收入财产限额” 这个是什么? 关键词 限额 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收入财产限额 设定收入财产限额自去年“主文件”发布就备受关注,在此次发布的三部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中,该制度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依据《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的规定,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 ● 收入财产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 收入财产的认定核对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在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的基础上,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等手段,努力实现收入财产核对工作的准确高效。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设定收入财产限额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也是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的必要措施。 不过有人问 那我来深圳工作的时间长短 会不会对我住房产生影响? 告诉你:会! 关键词 增值收益 鼓励人才扎根深圳做贡献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及《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情形、流转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缴增值收益计算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 ① 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封闭,不得上市流转,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②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封闭流转机制中 将应缴增值收益与在深服务年限挂钩 换句话说,在深工作越久,应缴增值收益越少,越是扎根深圳做贡献的人才,越是能够享受优惠。 关键词 分配方式 已入库家庭可继续轮候 在住房分配方面—— ● 公租房将采取轮候分配和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 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则实行按批次分配。 对于已在轮候库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可继续采用轮候分配方式。 同时,为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顾,在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过程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享受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适当加分等优先政策。 关键词 过渡期 申请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可“双选” 对于已在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系统中的家庭来说,如何实现平稳过渡? 对此,《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均设置了一定期限的政策实施过渡期,即—— ● 新办法颁布后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提出轮候申请,或者已取得受理回执的,经审核合格可以进入轮候库,继续适用原办法。 ● 新办法施行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将按新政策执行。人才住房作为新的住房类型,不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关键词 管理监督 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 为了提高住房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此次发布的三部政府规章明确了一系列后续监管措施。 其中包括—— ● 完善执法监督措施,采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加强租售后监管; ● 明确用人单位、申请家庭、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有关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扫码关注公众号,可查看三大新政原文▼▼▼ 欢迎扫码加好友,拉你进群更多分享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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