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九州君子好人 2019-10-22

全文约9930字,阅读约需13分钟

我们称之为“个人善”的那个东西,其哲学涵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过一种从一个人自己的角度来看不失为“美好”的人类生活,究竟意味着什么?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要去搞清楚“人类福祉”概念的哲学本质。由此而形成的理论,则被称为“有关人类福祉的理论”(theories of human well-being)。当代哲学家们目前形成了三种有关人类福祉本质的基本理论,分别是快乐主义理论、欲望满足理论和客观主义价值理论(如“客观清单”理论、“基本需要”理论)。这三种理论都试图去解释“从一个人类个体自己的视角来看,究竟为什么一段人类生活对于他自己来说是堪称美好的”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三种基本理论中,自20世纪中叶以来,欲望满足理论一直是占据着重要理论的优势,某种意义上甚至一度具有支配性地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考察欲望满足理论的基本内容,分析这种理论的原初形态和主要改进形态的可信性,并就这个理论所面临的一些最深层次的困难做出评论。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欲望满足理论的核心见解,是认为就一个人类个体自己的视角来看,他的“个人善”从根本上来说来自于他的欲望(或者“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所获得的满足。为了真正理解欲望满足理论的这个看法,我们就需要首先搞清楚两个问题:

(1)为什么当代哲学家会去构思欲望满足理论?

(2)通过发展欲望满足理论,他们究竟要解决什么样的理论?

问题欲望满足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两个基本动因。首先,欲望满足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经济学动因。(cf.Sumner,1996:114-115)在19世纪,经过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家的努力,快乐主义理论几乎成为了哲学家们理解人类福祉的本质的唯一经典思路。但这个理解在19世纪末遇到了一个来自于经济学的严重挑战。19世纪流行的快乐主义,是一种感官主义的快乐主义,它将“快乐”简单理解为人类个体通过内省所把握到的某种愉悦感觉。这种感官主义的快乐主义是一种纯粹的主观主义理论。我们很容易想到,一种有关人类福祉的主观主义理论,由于无法有意义地开展人际间福祉水平的比较、无法合理设计出最大总体福祉水平的积聚方案,因而是不可能满足经济学家在制定任何一种致力于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公共经济政策时的需要的。正因此,19世纪末开始,一些经济学家逐渐发展出以“消费者预期的满足”为指标的人类福祉理论来。到20世纪中叶,经过某些横跨经济学和哲学领域的哲学家(特别是Hasanyi,Sen等人)的论证和介绍,由“消费者预期满足”理论演化形成的“欲望满足理论”开始盛行于哲学文献之中,并成为理解“个人善”的一种有影响的哲学理论。

其次,同时也是与本文论证更为相关的是,欲望满足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快乐主义理论在哲学上的失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快乐主义理论认为,个体人类存在者的福祉,在本质上是由他所享有的快乐、所避免的痛苦构成的。快乐主义的理论优势,在于它通过将人类福祉的哲学定义与人类个体的心灵状态相联接,从而深刻承诺了价值论的个人主义,并由此产生出了一些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政治哲学涵义。但是,快乐主义的缺陷也恰恰就蕴含在它的这个优势之中。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现在来考察快乐主义所遭遇到的最严重的一个哲学挑战。

R.诺奇克(Robert Nozick)刻画了这样一个经典思想实验:假设有一个技艺高超的神经科学家能够对你的脑神经开展一系列刺激,从而使得你认为并且感到你似乎正在撰写一部伟大的小说、或者是在真正地交朋友、或者正在读一本饶有趣味的书,或者让你感到其它任何对你来说会感觉很快乐的体验。为了获得这些体验,你所要做的不过就是让这位神经科学家将你的大脑联接到一台复杂的机器上。通过这个假想场景,诺奇克问道“为了享受这些快乐体验,你是否应该将大脑联接到这台机器上”(Nozick,1974:42)这个被称为“经验机器”的思想实验,后来经过普特南的加工,发展为我们耳熟能详的“缸中之脑”(Brain in a vat)思想实验。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不管是“经验机器”思想实验还是“缸中之脑”思想实验,都揭示出这样一个深刻的哲学洞见:如果一种经验感受是纯粹出自于人类心灵的内省体验的,那么,恰恰由于它们的这种纯粹内省特征、由于它们纯粹根植于人类心灵状态之中的那样一种属性特征,因而无法在“现实”(reality)和“虚幻”(delusion)之间合理作出区分。因此,如果“快乐”仅仅是一种人类心灵的内省体验、是一种仅仅根植于人类心灵状态之中的东西,那么,我们就无法在“真正经验着的快乐”和“好像真正经验着的快乐”之间作出区分。这样,我们也就既不能搞清楚我们究竟是不是真的拥有一种“快乐”经验,更不可能搞清楚我们究竟是不是真的拥有一种“人类生活”。而恰恰是后面这一点,对于一项致力于解释人类福祉的哲学理论来说,是致命性的。因为如果一项哲学理论连“真正在过的人类生活”和“好像真正在过的人类生活”都无法区分,我们又怎么可能去期待它能合理地解释什么才是堪称“美好的人类生活“。

这样,对于快乐主义的批评者来说,为了真正说明人类福祉的本质、讲清楚“为什么某种人类生活堪称美好”,我们就需要在纯粹心灵状态之外,引入一些能够将“现实”与“虚幻”区分开来的因素。正是在这样一个总体问题背景下,某些哲学家就试图诉诸于欲望满足理论,因为在他们看来,相比较快乐主义来说,在解释人类福祉的本质这个问题上,欲望满足理论具有替代性的优势。然而,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欲望”是构成人类行动意向性的两种基本命题性态度之一。说“欲望”是一种命题性态度,这就是说,“欲望”能够被表达为“A that P”句式(此处A指的是态度,P是命题内容)。此处,“命题”(proposition)指的是对某种事态(state of affairs)的描述。此外,说“欲望”是一种命题性态度,同时也是在说“欲望”是一种“态度”,是一种依赖于主体性(subjectivity)才能获得存在的东西。因此,说“欲望”是一种“命题性态度”,就是说,“欲望”不是一种仅仅通过理解欲求者的当下心灵状态就能理解的东西,相反,为了理解一个持有欲望的人所持有的欲望,我们不仅要知道欲求者当下具有一种“态度”(或者更严格地说,一种具有意动性的赞成性态度(conative pro-attitude),而且也要知道欲求者的这种“态度”所指向的特定事态。概括起来说,我们可以说,“欲望”是一种兼有“命题性”和“态度性”的命题性态度。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欲望”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欲望的满足”不可能是一种仅仅发生在主体心灵状态之中的事情。设想一下,在T时刻我产生了吃冰激凌的欲望D,D能不能满足,取决于我是不是吃到冰激凌。尽管我真正吃到冰激凌时,通常情况下,我确实可以在心灵中内省到某种感觉,但假如我没有吃到冰激凌,却在心灵中内省到我真正吃到冰激凌时才会产生的那样一种内省感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吃冰激凌的欲望D并没有得到满足,因为并没有一种事态(“我吃到了冰激凌”、“冰激凌在我的嘴中融化”、“我拿着一个冰激凌一口一口送进我的嘴里”等等)真正地出现。而这个事态是否真的出现,是我的欲望D能否得到满足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这个事态是我的欲望D的命题内容。这样,我们就看到,与经验“快乐”不同的是,“欲望满足”内在地要求作为一个特定欲望的命题内容的那种真实事态的出现。正因此,以“欲望满足”为指标来考察我们每个人所过的生活,最起码具有一个相对于快乐主义来说的优势,那就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区分“现实”与“虚幻”。

不仅如此,除了相对于快乐主义的这个优势外,在支持者看来,欲望满足理论还具有一个相对于客观主义人类福祉理论的优势。

我们已经知道,欲望满足理论致力于回答人类福祉的本质问题,回答“对一个人自己来说什么样的生活才能算得上是好的人类生活”的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欲望满足理论是种特定的价值理论。之所以说它是一种“特定的”价值理论,主要是因为欲望满足理论的目标,是要可靠解释“个人善”的源泉,而不是要一般而论地对价值和价值判断活动的本质作出解释。不过,即使仅仅是一种致力于对“个人善”的源泉做解释的理论,欲望满足理论也很好地容纳了构建价值理论的一项基本要求:“判断内在主义”要求。(Darwall,1996:308)“判断内在主义”是这样一种主张:如果一个行动者S判断他有理由去开展行动A(或者欲求D),那么,他就必然有一个开展行动A(或者欲求D)的主观动机。由于“欲望”在其哲学内涵上已经包括了动机性因素(也就是一般被称为“意动性”的那种因素),因此,很明显,按照欲望满足理论的看法,如果一个行动者S拥有一个主观上的动机去欲求某个特定事态,那么,这只可能是因为S判断说这个特定事态是可欲的。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特定事态能够进入行动者S的生活之中、并被行动者S认为是一种属于自己的好生活的一部分的东西,那么,这只是因为行动者S已经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认为这个特定事态具有相对于自己可欲性。

此外,由于“欲望”的持有是仅仅依靠行动者自己而实现的事情,因此,一个行动者是不是拥有欲望,仅仅取决于这个行动者是不是针对一个自认为可欲的目标而“采纳”(endorse)了被刻画为“欲望”的那样一种意动性的支持性命题态度。所以,对于持有一个“欲望”来说,这个行动者自己拥有最高的权威性。换言之,我们也可以说,“欲望”具有一个“自我采纳”(self-endowments)的特点。“欲望”的这个特点,使得欲望满足理论很好地吻合了我们在思考有关“个人善”的源泉的理论时所通常预设的一个理论直觉,那就是,我们通常认为,一个可信的有关“个人善”的源泉的理论,必须兼容某种程度的“自主性”要求。(cf.Raz,1988:288-294)兼有“判断内在主义”和“自我采纳”的特点,使得欲望满足理论就能够摆脱通常萦绕在有关人类福祉的客观主义价值理论身上的那种“家长主义”(paternalistic)批评。因此,某些哲学家甚至指出,相对于客观主义价值理论来说,欲望满足理论的优势,就在于这种理论显得“更加民主”。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既然欲望满足理论相对于快乐主义理论和客观主义理论来说,都具有相对的优势,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欲望满足理论就因而是一个有关人类福祉的可信理论了呢?未必如此。

我们知道,欲望满足理论的核心,在于强调“欲望的满足”是人类个体所享有的福祉的最终来源。但这个观点不是没有代价的:为了构成人类个体所享有的福祉的最终来源,“欲望的满足”就必须既要能够影响到持有相应“欲望”的人类个体的实际生活,而且,还必须能够对他所实际享受着的个人福祉产生增益(well-off)。因为,除非一个因素(factor)能够使得一个人正在过的生活受益或者受损,否则这个因素就不能对他的生活产生影响;进一步地,除非一个因素能够对这个人在生活中所享有的个人福祉构成增益,否则这个因素就不能对他在生活中所享有的个人福祉造成丝毫影响。这一点,对于任何一种试图刻画有关人类福祉的本质和源泉的理论来说,都是必须满足的一项基本条件。这个基本条件,被谢利·凯根称之为“受益条件”(the benefit condition)。(Kagan,1992:185

我们很容易通过一个经典例子看到,“欲望满足理论”并不能轻松满足“受益条件”。假设我在一次乘火车时遇到了一位年轻的陌生人,他生动地向我讲述了自己的人生规划和所遭遇的现实困难。听完了他的话后,我不禁产生了希望他未来能一帆风顺并心如所愿的衷心愿望,并且,我确实欲求这个人未来能够获得成功。火车到站后,我们就各自走向了自己的生活。从此我们再也没有相遇,也没有再联系过。进一步地,假设未来许多年后,在我所不知道的情况下,这个人真的如其所愿地实现了自己的人生抱负。我当初的欲求得到了满足。但是,我当初那个欲求在多年之后的满足,对我所享有的福祉来说有丝毫影响吗显然没有,因为在这个例子中,从下火车的那一刻起,我就根本无从知道我的欲望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更遑论即使我的欲望满足后,这种满足也根本无法进入到我的生活经验之中。

不仅如此,当一个人类行动者在塑造自己的欲望时,他完全可能会由于受到认知偏差、信息不对称和错误判断等等认知条件的影响,而产生一个一旦真的满足则会对其所享有的个人福祉造成严重损害的欲望。比如说,假设由于受到某些认知条件的影响,一个人可能认为海洛因实际上是一种完全无害的镇定性药品,因而在精神处于高度压力的情况下产生了吸食海洛因的欲望。假设这个人的这一欲望得到了满足,那么,毫无疑问,海洛因的毒性和成瘾性会对他的健康产生严重危害,从而最终会严重恶化他所享有的个人福祉。因此,“欲望的满足”如果不能给一个人类行动者的个人福祉带来增益,那么,由于不能满足“受益条件”,它就不可能成为有关人类福祉的本质和源泉的可信理论。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实际上,某些“欲望的满足”之所以存在不能满足“受益条件”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乃是由“欲望”本身的某种内在特点所决定的。在之前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对“欲望”作了初步的哲学分析。我们已经看到,“欲望”是一种具有意动性的命题性态度,表达了欲求者对欲望所指向的特定事态的赞成性态度。我们也已经知道,作为一种命题性态度,“欲望”的命题内容是由欲望所指向的事态来描述的。现在,我们还必须知道,作为“欲望”的命题内容的那个指定事态,在描述上具有一个典型不同于诸如“信念”这样的命题态度的特点:对这个事态的描述,是指向未来的。我们很容易理解这一点:如果我在T时刻欲求一个事态,那么,我所欲求的这个事态一定是在相对于T时刻而言的未来才能出现的。正是“欲望”命题内容在描述上的未来指向性,使得“欲望”具有前瞻性(prospectiveness)特点。

“欲望”具有前瞻性特点。这就意味着,“欲望”和“欲望的满足”在时间维度上存在一个逻辑上的裂隙。一方面,由于作为欲望对象的那个指定事态是在相对于“欲望”形成而言的未来才出现的,因此,假设我在T时刻持有一个欲望D,那么,D的满足一定是发生在T时刻之后的。这样,以作为“欲望”的命题内容的那个指定事态的出现为参照,就可以说,“欲望”表达的是我所持有的某种在先的(exante)预期。

但是,另一方面,一个在先预期是否能够实现,仅仅取决于作为那个在先预期的对象的指定事态是不是真正出现,而不取决于这个指定事态的出现所带来的在先预期的满足是否能够进入到一个人的生活之中去(更遑论是否能对那个人所享受的个人福祉造成影响)。因此,从在先预期的实现中,我们并不必然能够推导出持有这种在先预期的个体从中受益的结论。进一步地,由于任何个体经验都只能是当下的,因此,即使在先预期的实现,或者说“欲望的满足”最终能够进入到一个人的经验之中去、能够对一个人所享受的个人福祉造成影响,这种影响也只能是出现在作为在先预期的对象的指定事态出现之后。所以,同样以作为“欲望”的命题内容的那个指定事态的出现为参照,“欲望的满足”最多也只是表达了欲求者所获得的某种在后的(expost)经验。(Sumner,1996:128-130)由于“欲望的满足”并不必然导致在后经验的出现,因此,就始终存在着那种在先预期的实现无法给欲求者的个人福祉带来增益的可能性。而由于“欲望”总是在表达持欲者的某种在先预期,由于人类认知缺陷的现实性和普遍性,因此,也就始终存在着在先预期的满足反而给持欲者的个人福祉带来损害的可能性。

我们已经看到,由于在塑造“欲望”时,主体存在着认知偏差的可能性,特别是,由于“欲望”本身所具有的前瞻性特点,欲望满足理论因此存在着不能满足“受益条件”的可能性。不过,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欲望满足理论确实在解释人类福祉的本质和源泉问题上,具有一些相对于竞争理论来说的解释优势。正是被这些相对优势所吸引,一些哲学家试图通过发展某种修正性方案,来挽救欲望满足理论。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通过上面的论证,我们很容易发现,对于欲望满足理论的同情者来说,论证的关键就在于一方面要消除塑造欲望时出现认知偏差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弥合“欲望”和“欲望的满足”之间的逻辑裂隙。那么,究竟要怎样做才能实现这个论证目标呢很明显,一方面,为了消除塑造欲望时的认知偏差,就需要引入一些条件,以便确保个体欲求者在塑造自己的欲望时免于认知偏差的干扰,或者说,要确保消除个体欲求者塑造欲望时出现认知缺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弥合“欲望”和“欲望满足”的逻辑裂隙,归根到底是为了确保作为“欲望”对象的那个指定事态的出现,能够必然地进入到个体欲求者的主体经验之中去,因此,就需要引入一些条件,确保这一点能够必然地发生。进一步地,如果我们认为,对于一个个体欲求者来说,主观上欲求一个不能够给自己的福祉造成增益的事态,本身是一种受到认知缺陷所导致的结果,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弥合“欲望”和“欲望的满足”之间的逻辑裂隙的关键,其实也就是要去处理“如何消除个体欲求者塑造欲望时可能出现的认知偏差”这样一个问题。这样一来,挽救欲望满足理论的真正办法,就是要引入一些条件来约束个体欲求者对自身欲望的塑造。

可见,前面论述的那种原初形态的欲望满足理论之所以不能获得彻底的胜利,主要就是因为对“欲望”做了一个不恰当的理解:在原初形态的欲望满足理论中,“欲望”所指的只是一个个体欲求者在塑造欲望的当下所拥有的具有意动性的支持性态度,换句话说,原初形态的欲望满足理论将“欲望”理解为一种实际性(actual)的东西。正是由于“欲望”是一个实际的东西,个体行动者对自身欲望的塑造才屈从于认知缺陷、才存在发生认知偏差的可能性。一旦注意到这一点,一些同情欲望满足理论的哲学家就建议说,为了挽救欲望满足理论,我们必须修改对“欲望”本身涵义的理解,跨越原初形态理论中所采取的“实际性欲望”的理解,转而诉诸于一种“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well-informed)思想。

诉诸于“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思想,实际上就是将“信息充分”作为约束个体行动者塑造自身欲望的条件。据此,在解释人类福祉的源泉和本质问题上,欲望满足理论就获得了一些新的刻画。作为“信息充分欲望满足理论”的最重要代表者之一,P.雷尔顿(PeterRailton)给出了一个经典的说明:人类福祉或者说“个人善”,是由“在一个人将自己构想为处于一种完全掌握了有关他自己和他所处的环境、完全免于认知错误的那样一种充分、鲜活的信息条件下,所形成的自我愿望或追求的对象”所构成的。(Railton,2003:54)这里的意思就是说,假想存在一个信息充分、没有任何认知缺陷的自我,这个自我根据对实际自我所处的环境、所欲目标的可能性、可达性和可能后果的了解和认识,对处于实际环境之中、为可能存在的认知缺陷所困的实际自我(actual self),正在塑造的欲望提出纠正。而人类福祉或者“个人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由那个信息充分、没有任何认知缺陷的自我在实际自我所处的实际环境下,持有的欲望指向的目标构成的。如果那个信息充分、没有任何认知缺陷的自我在实际自我所处的实际环境下所持有的欲望得到了满足,那么,实际自我实际上也就获得了个人福祉的增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很显然,只要信息充分条件下的自我与实际的自我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是同一的,那么,信息充分条件下的自我所塑造的欲望,其满足当然就能够进入到实际自我的经验之中、能够使实际自我受益。这样看起来,“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似乎能够很好地容纳“受益条件”的要求。

那么,“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是不是因此就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了呢并非如此。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一下欲望满足理论的支持者诉诸“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的动机。很容易知道,“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实际上是对“实际性欲望”的一种理想化,通过这个理想化策略,欲望满足理论的支持者希望能够消除实际自我可能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认知缺陷。进一步地,之所以要消除这些认知缺陷,就是为了使得“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的满足”能够准确而可靠地成为那些能够给行动者本人的福祉带来增益的欲望目标或对象的指示器,从而使得“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成为一种可靠的有关人类福祉的本质和源泉的解释性理论。因此,采取这个理想化策略,也就是为了使得“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的满足”作为个体福祉的指示器更具有可靠性。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一旦我们知道了欲望满足理论的支持者诉诸“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的真正动机,我们就可以来思考D.伊诺克(David Enoch)提出来的一个类比(cf.Enoch,2005:763-764;769-774):假设为了知道现在是几点,我应该去看一下手表,因为手表是时间的指示器。现在,我有一块手表,但这个手表也许不准,所以,为了使得手表更可靠地成为时间的指示器,我在看表时最好已经被保证说,我的这块手表的发条、各个机械组块、乃至表盘都已经被反复检查和清洁过了。换句话说,为了使得我的手表更可靠地成为时间的指示器,我的手表的运行条件最好能够尽可能地接近于某种理想化标准。伊诺克建议说,既然诉诸于“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不过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可靠性,那么,“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这个思想所表达的理想化诉求,跟我的手表为了更可靠地成为时间的指示器所表达的理想化诉求之间,是完全相类似的。问题在于,尽管通过理想化我的手表的运行条件,确实可以使我的手表更可靠地成为时间的指示器,但是,这个理想化策略本身并不是决定此时此刻的时间的根据。此时此刻究竟是几月几日几时几分,是由外在于我的手表的因素所决定的,理想化策略本身不可能决定此时此刻的时间,而最多只是更可靠地“追踪”(track)到由外在于我的手表的那个因素所决定的“现在是几月几日几时几分”这个事实。同理,“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确实理想化了“实际欲望”,消除了“实际欲望”所可能蕴含的各种各样的认知缺陷,并且也许确实指示了人类福祉的构成要素,但是,“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并不是“决定”(determine)人类福祉的构成要素,相反,就像我的手表只是“追踪”了客观上已经被决定的时间那样,我的“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也只是“追踪”了客观上已经被决定的某些人类价值。概括起来说,根据伊诺克的批评,“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或许确实对人类福祉的构成要素做出了可靠的指示,但是,它的理论功能也仅仅停留在作为一种“探索既有的人类价值的认知工具”这一点上,而不是对人类福祉的本质和源泉的说明。

这个洞察对“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确实构成了致命的批评,因为欲望满足理论的反对者可以接着伊诺克的批评进一步论证说,不是“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这一理想化策略本身标示了对于行动者来说为好、能够使行动者受益的因素,而是一定存在着某些真正已经标示了对于行动者来说为好、能够使行动者受益的因素,从而才使得理想化策略得以必要。换句话说,诉诸于“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的理想化策略,只是为更可靠地“追踪”到那些真正标示了对于行动者来说为好、能够使行动者受益的因素而采取的一项认知修正工具。这样,真正对行动者来说为好、能够使行动者受益的因素,它们之所以是人类福祉的组成部分,不仅不是因为它们是能够满足“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的因素;恰恰相反,它们之所以能够满足“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只是在于它们是真正对行动者来说为好、能够使行动者受益的因素。因此,在最深的意义上,人类个体的福祉,就其源泉来说,不是“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所决定的。“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只不过是表达了如何避免认知缺陷,如何追踪那些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的“欲望”而获得人类价值地位的“生活之善”,却仍然并没有对为什么这些人类价值拥有“生活之善”的地位给出任何解释,而后一点恰恰是我们从一开始就期待“欲望满足理论”能够提供给我们的东西。

四 毫无疑问,快乐主义理论之所以一度受到追捧,就在于这种理论内在拥有的主观主义品质。难道还有什么理论,比一种主观主义人类福祉理论,更能说明人类价值在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受个人定义(define)、由个人享有(enjoy)、因而为个人所确证(validate)的快乐主义通过将自己彻底主观主义化的方式,捕捉到了现代道德-政治哲学在最深的地方所拥抱的那个个人主义承诺。只不过,快乐主义的主观主义代价如此之大,以至于主观主义化到了无法区分“真实”和“虚幻”的程度。

“生活之善”与欲望的满足

不管“生活之善”的本质是什么,它都必须是“真的”。这是欲望满足理论从快乐主义的失败中获得的重要教训。从一开始,欲望满足理论就试图淡化快乐主义的主观主义色彩,但同时也试图保留对“生活之善”哲学思想的个人主义承诺。通过“欲望”所兼有的“命题性”和“态度性”涵义,欲望满足理论试图同时把握对“生活之善”的“真实性”和“个体性”理解。然而,欲望满足理论的主观主义色彩还是过高了,因为“欲望是否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主体的第一人称经验的报告。“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试图放松原初形态的欲望满足理论对主体第一人称经验的依赖,但这样做的后果,却是使欲望满足理论彻底面临着理论功能的蜕变:从一种有关人类福祉本质的理论,蜕变为一种有关如何认识人类福祉的理论。正因此,“信息充分条件下的欲望满足理论”,不仅没有发展和修正欲望满足理论,恰恰相反,它为欲望满足理论植入了“特洛伊木马”,使得本来意图在有关人类福祉本质的理论说明中保留某种主观主义色彩的欲望满足理论,最终为某种道德实在论和客观主义人类福祉理论打开了通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