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社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社区党委(总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结合街道社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等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 4.向街道工委、办事处及机关业务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5.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及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 7.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 1.社区人员的职责分工、任职意见、岗位调整和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2.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酝酿。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 1.组织(参加)各类大型活动的决定及组织实施。 2.办公家具、设备等购置分配,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等决定及实施。 3.社区议事协商会、居民代表大会、考核测评会等会前研究。 4.为民便民建设服务项目。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1.500元及以上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办公经费、公益金等各项资金的使用,社区公益金年度预算。 2.其它专项经费如有文件规定决策方式的,须同时按照专项经费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资金支出,必须坚持集体讨论、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审签的原则。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社区党委(总支)成员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社区党委(总支)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报社区党委(总支)书记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区党委(总支)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社区党委(总支)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社区党委(总支)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街道,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社区党委(总支)成员实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应在议题后标明“三重一大”字样。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社区党委(总支)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社区党委(总支)会议决策后,由社区“两委一站”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社区党委(总支)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社区党委(总支)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1.社区“两委一站”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社区党委(总支)组织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党群工作办公室、社区建设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街道工委报告执行情况,适时向社区党委(总支)反馈。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在会议上通报的除外)。 3.未向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卢沟桥街道工委 2018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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