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1、 开工后收取工程款,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 2、 开工后未收取工程款,但到了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3、 工程完工日还未收到的工程款,在合同完工日纳税义务发生。 4、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政策依据 一般性政策: 建安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一般企业趋同一致 财税2016 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017 58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特殊性政策: 取得预收款时,应先预缴增值税 案例 例1: 某建安工程一般计税项目,7月1日收取业主开工保证金,8月1日正式开工,9月1日工程结算扣除开工保证金后收款。 1、7月1日,收到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开工保证金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预收工程款-分包款)/(1+11%)*2% 贷:银行存款 2、9月1日 工程结算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开工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程款/(1+11%)*11% 例2: 某建安工程 8月1日开工,合并约定9月1日工程结算日支付10万,实际收到6万 借:银行存款 6 应收账款 4 贷:工程结算 1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1+11%)×11% 例3: 某建安工程 8月1日开工,合并约定9月1日按工程进度10万的60%支付,余款验收后支付 1、约定工程进度结算日 借:银行存款 6 应收账款 4 贷:工程结算 1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11%)×1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1+11%) ×11% 2、工程验收合格收款 借:银行存款 4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1+11%) ×11% 贷:应收账款 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11%) ×11% 例4、 上述例3中余款验收后没有收到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1+11%)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1+1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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