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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与司法确认

 天台清茶 2019-10-24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  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两项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

一、人民调解的效力及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调解受案的范围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纠纷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有:

(一)各类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二)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包括侮辱、诽谤、损害名誉、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

(三)新型矛盾纠纷:包括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拆迁安置赔偿等纠纷。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的纠纷。

三、人民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和主体?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也可以口头申请。二是调解组织主动调解: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或者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或者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节委员会受理。但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四、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现场秩序.尊敬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无效及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合法有效: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协议有如下情形的则该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

以下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撒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1、对已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都反悔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重新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2、对已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的,对已经进行了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作出确定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履行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但却不具备强制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后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司法确认是人民调解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的必要前提,因此,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得到最终的执行,防止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后,另一方当事人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事人最好在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才使得在一方当事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将纠纷申请仲裁或起诉,直接依据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便高效、快捷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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