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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公开罚单是法定之义

 我就是那条鱼 2019-10-25

  据报道湖北省武汉市近期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当地市民王先生几次找有关部门要求公开企业名称无果。武汉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接受采访时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该局这样做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

  这是武汉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而在行政处罚法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和违法行为应是相当的。这意味着涉污企业也许还是武汉市有史以来最大的废水超标排放者。如此严重的废水超标排放,势必对市民生活和当地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更严重的是,这家企业还是“累犯”,连续多年被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市民对于处罚的具体情况应当拥有知情权。需要公开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市民察觉到自身权益是否已经受损,并因此提起维权诉讼,甚至通过搬家、换工作等方式作出更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居所、工作地决定,也便于环境组织对此及时作出反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承担起相应职能。

  同时,是否受过行政处罚,还是企业重要的不诚信信息。只有公开出来,其关联企业或合作伙伴才能更好地作出是否和其继续交易、合作的决定。如果对之隐瞒,显然对其他企业并不公平,是对市场透明度的严重侵蚀。对于有“前科”的重大污染企业,只有将其公开出来,才便于社会各界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更重要的是,只有公开出来,才能让涉污企业真正走出罚款了事,大不了再罚的恶性循环,让他们尝到真正的苦果,并对全社会形成某种威慑力。

  也正因为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环保信息历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专门为此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环境信息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其中,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办法》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十七项政府环境信息中,明确包括“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应当公开,武汉市的“某企业”显然符合以上三项。《办法》还要求污染严重的企业需要自行公布相关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由此可见,公开相关信息,是当地环保部门和涉污企业所共同的法定责任。虽然《办法》也规定着“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然而,当地只是以企业产品性质敏感为由拒绝公开,这显然站不住脚。

  首先,企业产品性质敏感和国家秘密并不是一回事。其次,即使该企业涉国家秘密,也需要有依《保守国家秘密法》作出的文件予以证明,并且如果只是公开企业名称、地址等非实质内容,也并不会对国家秘密带来实质侵害。

  因此,当地环保部门和涉污企业有必要依法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上级环保部门也应按照《办法》所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别再让法律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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