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有时效性的。有些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前期总存在侥幸心理,总觉得时间充足,单凭一己之力去跟拆迁方谈判。直到万不得已时,才想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很多被拆迁人向律师咨询的时候,已经过了维权时效性了。
1.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申请听证的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的一个决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公告内容,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果有,村民或者村委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期限为,自公告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日之内,村民或村委会可以向县、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2.评估报告结果异议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地上物被征收,必须经过评估这道程序。因此,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仍然存在疑问,在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之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同意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60日之内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以上几个法定的维权期限。一旦错过时效,将再很难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征收、拆迁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或撤销;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崇尚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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