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创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万宝全书 2019-10-28

前几天有人咨询:

朋友说要做个项目,向我借了几十万元,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根本没有这个项目,他构不构成诈骗罪呢?

有很多朋友搞不清楚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觉得自己受骗以后,经常会咨询律师:这是不是诈骗?能不能去公安机关报案?

在这里我们根据两个案例简单探讨一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犯罪的区别。

案例 一

倪某因工程垫资通过中间人甲认识曹某,曹某宣称自己有能力为倪某工程垫资,并多次和倪某接触,并协商垫资相关事宜,后曹某以自己资金周转为理由向倪某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倪某报案称遭到诈骗,最终情况查实,曹某确实是因为资金亏空,需要资金周转,无奈向倪某借款。对于此案例中,曹某因采取了夸大自身经济实力的欺诈手段导致倪某陷入对其错误的认识,造成倪某借款给曹某的后果,曹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


案例二

罗某以高额回报为名向甲、乙二人借款,且同甲、乙二人之间有多次借款合作关系,并兑现了其所说的高额回报,以此骗取甲、乙二人信任。后罗某宣称其在某地有一工程,并再次向甲、乙借款。借款到期后,罗某并未偿还甲、乙钱款。后经调查,发现罗某宣称的工程并不存在且在外负债累累。本案中罗某隐瞒了自己负债的真相,并虚构了工程投资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产,构成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刑事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从表面上看十分相似,主流观点认为,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则不要求。问题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非常主观的判断,实践当中,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就需要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推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首先要考察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如行为人没有履约能力以及期待可能性,则可以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其次要考察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

最后要考察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还是用于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回到前述两个案例,案例一中曹某虽夸大自身经济实力,使倪某陷入错误认识,但综合全案事实,其确将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没有挪作他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民事欺诈。
案例二中罗某隐瞒自已没有归还能力的真相,虚构了工程投资的事实,且没有积极归还借款的意思,没有将借款用于约定的工程用途,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需要综合全案事实判断,才能做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行为人有一个或几个因素符合条件,也不一定能够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来源:东能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