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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特刊:电商法解读(一)| 微商、代购要“黄”了?

 行者无疆8c3m05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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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购已经成为众多消费者购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别是每年的双十一、618购物狂欢活动,更是成功激发起国民的网购欲望。据官方统计,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跃居全球第一。

今年,淘宝的双十一活动又一次临近,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神经再次被触动,购物狂欢的派对即将开启。为提高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的网购法律意识,我们特发布《电商法解读》系列特刊文章,希望对广大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有所帮助。

本期为特刊第一期:微商、代购要“黄”了?

微商是指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家。代购是指代消费者采购消费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中抽取提成的商家。微商和代购一般是个人作业,由于利用网络服务的销售渠道,戴着互联网的神秘面纱,因此常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外,很难被监管。

一、微商、代购被纳入电商法监管

实际上,立法机构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对于是否将微商、代购纳入监管范围一直在徘徊犹豫。《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第1稿在第11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此时立法机构在电商领域本意要规范的主体只有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不包括微商和代购等经营者。

而在《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第2稿中,立法机构对规范的主体做了扩大处理。《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第2稿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该规定在第1稿的基础上,将“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纳入监管范围。但无论是征求意见第1稿还是第2稿,均未将微商、代购纳入监管的范围。

但在征求意见第3稿时,情况发现了变化,该意见稿正式将微商和代购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第3稿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规定增加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而将通过以微信、微博以及各类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其后的修改稿一直沿用《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第3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最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于该条的规定也未发生变化,最终微商、代购正式被纳入了电商法的监管。

二、微商、代购的规范经营

《电子商务法》除了将微商、代购纳入监管外,还设置了多种具体措施以规范微商、代购的经营活动。例如,《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1]《电子商务法》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电子商务法》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由上可知,在《电子商务法》发布生效后,从事微商、代购等业务的经营者须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主体的登记,同时要履行纳税的义务。如果微商、代购从事医学药品等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此外,立法机构考虑到微商、代购等个体行业数量众多,有限的行政资源很难监管数量庞大的个体行业。因此,为了方便监管,《电子商务法》增加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协助行政机关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监管。例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应向行政机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与纳税相关的信息等。[2]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多重监管措施,一方面有利于理清微商和代购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混乱格局,重塑行业新风貌,但另一方面须看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多重监管措施,将对微商、代购的经营造成很大的成本负担。

三、微商、代购“凉凉”了?

根据上述所述,《电子商务法》将微商、代购正式纳入监管,并要求其履行市场登记、依法纳税的义务,必要时还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笔者认为这些规范措施与微商、代购行业的生存并未产生必然的联系。须知,微商、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合法的行业是需要被监管的,但不会被扼杀。

实际上,网络传的纷纷扬扬的微商、代购即将“凉凉”,并不是因为电商法的出台,电商法只是加大了对微商、代购的监管力度而已。微商、代购行业最大的问题在于代购中涉及了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被监管,更会被扼杀。

我国《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但超过5000元的部分,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对于邮寄,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超过数额须交税。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家从境外买货进境时需面临缴税的问题,一旦涉及较大的走私或者多次走私,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微商、代购的盈利模式在于通过境外低价采购名牌商品进境,再将商品高价卖出,以此赚取差价。如果微商、代购进境要交税的话,会缩小他们的净收入。因此为了赚取高额差价,很多商家纷纷采取各种手段,花式逃税。例如,有些店家形成逃税的完整分工链条:有人负责打理店铺;有人负责境外雇佣水客采购货物,有人负责为水客提供住宿、翻译、交通;有人负责境外快递的派发、收取等,通过通力合作,使得商品走私进境[3];而有些店家则采用将名牌鞋拆分并伪报成免税的小包裹,通过邮递渠道以个人物品向海关保税,进境后再组装卖出,以顺利逃税。[4]

对于微商、代购的逃税行为,这几年国家加强了打击力度,不断挤压微商、代购的灰色空间,以致于很多微商、代购不敢逃税,而正规进货导致的后果是行业的净收入锐减,生存步履维艰。此时适逢《电子商务法》出台,导致很多人认为是《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致使微商、代购“凉凉”,实则不然。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虽然加大了对微商、代购行业的监管力度,但并不会导致微商、代购行业的消灭。微商、代购行业只要严格遵守电商法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特别是刑法上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假药罪等规定,依旧能够合法经营。

[1] 如果微商、代购从事的交易属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则不需要进行市场登记。

[2] 参见《电子商务法》第27条、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

[3] 参见“(2017)宁01刑初39号”判决书。

[4] 参见“(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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