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请工人们聚餐,一名工人却在酒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工人由此将雇主告上法庭,主张损失106万余元的赔偿。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件。 犒劳工人,请他们在一家酒店吃晚饭。其间,施某和其他工人一同喝了白酒和啤酒。晚饭后,朱某考虑到工人们的安全,专门安排驾驶员将他们逐一送回家。车辆行至半途,施某以其电动车停在附近为由,要求下车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见状,工友董某要求施某上车,直接送其到家中,但施某手抵车门不肯上车。僵持一会儿后,工友谢某表示会开施某的电动车,可以把其送回去,但当董某等开车离开后,施某又拒绝谢某送其回家。考虑到自己也喝了酒,又恰巧碰到施某同村人蒋某,谢某就拜托蒋某送施某回家。可是这一安排再次遭到施某的拒绝,谢某和蒋某无奈,只能叮嘱一番后自行回家。施某独自开电动车回家,在路口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头部大脑挫裂伤、骨折并昏迷,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事后,施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6万余元。面对施某的索赔要求,朱某认为自己很无辜。“好意请客吃饭,还安排车辆送他回家,是他自己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朱某认为自己不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和个人同情,他愿意对朱某的伤情作出适当赔偿。 经审理,法庭认为,朱某是饭局的组织者,应当对在座喝酒人的安全负责,也应注意到酒后有一定的危险性,安排车辆护送是应尽的义务。虽然施某多次拒绝他人护送,但朱某不能因此就放任施某独自骑车回家,故朱某虽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尽责到底,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施某在无人劝酒的情形之下,饮酒不克制,且多次拒绝工友的护送,又在酒后骑行电动车,多次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绝大多数责任。考虑到施某伤势严重且后期还会产生护理费用,最终,双方同意在法定赔偿标准的范围内,由朱某按照总损失的10%对施某进行一次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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