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定义为“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是 A.毒性药品 B.精神药品 C.麻醉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药品 2.《药品管理法》规定列对四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下列药品中,不属于法定特殊管理药品的是 A.生化药品; B.麻醉药品 C.精神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医疗用毒品 细目四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有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领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教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四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成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井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关于禁止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文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子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细目五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药品购销中违法给予、收受回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成者构成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芒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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