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A.医疗机构违反规章造成患者重度残废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 C.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造成患者一般功能性障碍 D.医务人员违反护理常规,造成患者轻度残废 E.药房等非临床科室因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2.构成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为 A.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B.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C.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D.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E.造成患者死亡的 答案 B C 第七单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细目一 概述 要点一 医疗事故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2.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3.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4.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要点二 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要点三 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惠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惠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细目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要点一 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最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5.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要点二 医疗事故的报告与处置 1.发生医疗事故后的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置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承应在医息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患者死亡。医惠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越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井签字。 要点三 医疗事故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细目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要点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要点二 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惠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教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要点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细目四 医疗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 要点一 医疗事故的处理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可以由医惠双方当事人以互解互谅的精神自行协商解决。 2.医疗事故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要点二 法律责任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编辑:青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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