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灾的分类 (一)按火灾中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中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 (二)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 按丙类确定。 4 建筑分类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并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 建筑高度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构件:A B1 B2 7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承载能力失去或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时间 承载能力:如墙、柱子发生垮塌 完整性:如墙烧出一个洞 隔热性:如墙的背面超过温度值 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 一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5h 二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h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一级全不燃,二级吊顶难 二级吊顶用不燃,耐火不受限 厂房和仓库中耐火极限的特殊要求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耐火极限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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