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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前辅导,“三要三不要”

 刘政人性本恶 2019-10-29

律师庭前辅导,“三要三不要”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前的辅导不可缺失,这也是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的关键,更是帮助被告人免受冤屈的重点。不过,一些“学艺不精”的律师很容易把庭前辅导变成“教唆”,这就需要引起警惕。

我曾撰文把询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提纲作为辩护律师的“三纲”,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常去会见、常与家属沟通、常与办案机关交流、常提申请、常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五常”。根据我十来年的办案经验,庭前辅导则需要注意“三要三不要”。

律师庭前辅导,“三要三不要”

1、要谈案件细节,但不要越过被告人谈案件细节
律师庭审时要问到被告人哪些问题,需要庭前辅导时予以告知。特别是事实辩护的案件,不仅“细节决定成败”,而且“细节只有被告人知道”。律师询问了这些案件细节,不仅是为第二天的庭审询问做基础,也是为此后的法庭质证做准备。

案件细节固然很重要,但律师切不可越过被告人谈案件细节,因为律师不在案发现场不知道真实案情。律师只能借助被告人的陈述来了解案情。那种越过被告人谈案件细节的,很容易变成“教唆”,也就成为被告人反噬的利器。李庄与龚刚模的教训,值得所有的律师警惕。

2、要谈案件难点,但不要引导被告人陈述

我习惯在第一次会见中会列举本案构罪的要件与出罪的要点,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我办理某敲诈勒索案件时,我就明确询问被告人有哪些威胁或要挟行为,向对方索要财物基于何种理由,使用了哪些方式方法,是采取协商方式还是采取逼迫方式。被告人陈述了案情后,我就明确“如果你陈述真实客观,则你应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来这单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的案件,也就改变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14个月。

律师的咨询与分析,只能以被告人的称述为依据,切忌引导被告人称述。甚至告知或者暗示对方“如果你这样说就不构成犯罪”,都属于妨碍作证的行为。虽然律师会见不再被监听,但“敬神如神在”,万一看守所“不小心”听到了律师不当言论呢?律师经常让被告人“实事求是”,许多“正确的废话”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3、要谈庭审流程与态度,但不要挑动对立行为

庭前辅导中,律师要告知被告人庭审的程序、被告人的权利,哪些可以庭审中由被告人提出来,哪些被告人无法回答的应该让律师回答。律师甚至要求被告人注意自己的态度与情绪,庭审是来表明冤屈寻求法官同情与支持的,是“摆事实讲道理”的,自己可以觉得很委屈,但不可觉得很愤懑。

律师庭前辅导中,切忌挑动被告人针对受害人或者公诉人、法官的对立行为,就是有“天大的委屈”也应该娓娓道来。许多情绪失控的庭审,都是律师庭前辅导不够所导致。既然在法庭上,就应该只谈法律与证据,不去做恶意揣测。律师即使作无罪辩护,即使采取对抗性辩护,也需要“温柔一刀”,也需要报告人“有理有据”。

律师庭前辅导,“三要三不要”

余安平,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惠州市宪法宣讲团成员惠州市 “边缘少年心灵守望计划”项目讲师。
余律师获得2012~2013年度惠州优秀仲裁代理人, 2014年度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度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9年惠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先后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等著作,是《惠州日报》、《东江时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惠州电台、惠州电视台等媒体的常年合作律师。

余律师擅长无罪辩护与审前辩护,办理过袁某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改变罪名判决14个月案件、曾谋强奸罪不起诉案件、陈某寻衅滋事不起诉案件、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改判无罪案件、王某制造贩卖毒品534公斤二审改判免死案件、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排除非法证据成功”判1年半案件、谢某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判处1年8个月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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