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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手续费佣金扣除的不同处理方式

 songsgt 2019-10-29
    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下称“72号公告”)。该公告对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又做出了新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照新规定执行。那么,72号公告有哪些变化呢?关于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具体规定呢?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梳理。
    关注两点新变化
    根据72号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下称“29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财产保险企业当年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人身保险企业当年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由此可见,72号公告和29号文件有两点不同:一是新规定提高了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比例,统一按18%扣除,不再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行业进行划分;二是新规定允许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过限额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非保险业手续费佣金的处理
    根据29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对此作了补充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所以,非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般按照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产品,可按销售收入的10%计算扣除。对于超过限额部分,均不得扣除。
    手续费佣金扣除需关注
    根据72号公告和29号文件,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三是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本版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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