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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风风の影影 2019-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3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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