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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

 小蚂蚁的愿望1v 2019-10-31

剛才我們說明到,有關五錢的一個大概是多少的價值,根據《僧祇律》裏頭所講的,就是說隨著你所盜的處所,所偷盜的處所,凡是用這五錢,就入於重罪,這個就符合我們《四分律》的主張,隨著我們偷盜的地方所用的五錢就入重。以我們台灣來說的話,所使用五錢就入重,就等於我們上廣下化老和尚他解釋:偷盜滿台幣五塊錢,就犯重罪。而這五塊錢實際台幣來說,也沒有什麼多大的價值,就是很少,五塊錢你要買一顆澳洲巧克力都不夠!就是說你一動的話,就很容易犯盜!根據南傳比丘一九八八年,他們計算說五錢就等於美金二十塊,所以不管到底是幾錢,有關於盜戒方面,你的守持就是從嚴來守護,才能夠避免犯到這一條戒。

再來看到第五個「興方便」,解釋第五個緣「興方便」。在《行事鈔》裡面它有列出「興方便」這個緣,而在《戒本疏》裡頭就將這個「興方便」除去,它就說偷盜的時候,有時候也不一定要有「興方便」,所以在《戒本疏》當中它就沒有列出「興方便」這個緣。在我們這個地方,不妨還有其它的事相,有時候也會「興方便」,你生起盜心就開始計劃,一動身的話就入了「次方便」,到了要偷拿東西的地方,乃至於碰觸這個東西,在那邊摸來摸去,還沒有離開本來的地處以前,都是屬於「近方便」所收攝的。你把這個東西一拿起來,離開原來的地處,滿五錢就犯根本重罪,所以第六個就講「舉離本處」就犯了,你將財物拿起來離開原來的地方,譬如說你要偷拿這個錢或者手機,你生起盜心,這是有主物、有主想,起盜心,興方便,重物─滿五錢,一拿起來犯重了,你再後悔再放下去,放回原來的地方,也沒有用,已經犯了重罪,所以盜戒就是這麼樣的嚴格。

在這裡我們就大略說明,在律典當中有講到,說有一個修行人他看到人家的牛,綁在那個地方,他過去就把牛解開來,把牛牽走,走了幾步,一想:我是個修行人,怎麼可以做這種偷盜的事情呢?就把牛牽回去,再綁好,但是牛已經離開原來的地方,舉離本處了,再牽回去綁好,也沒有用,這個盜業已經成就了,舉離本處就犯重罪。

所以有些財物,這裡所講的牛這一方面是舉離本處;有些財物,不一定要舉離本處,它也是會犯戒的,好比說有時候我們跟人家有土地這方面的問題,那麼就判這個地界,在寫這個地契的時候,你有這種偷盜心,寫超過原來的地標的範圍,也就是說你在書面作業的時候,這個土地它不會離開原來的地方,但是你在簽在寫,你在蓋章的時候侵占人家的地界,這個就會犯盜。

或者說用言詞來誑惑盜取,就在法官他做這種評斷,出口做評斷、判斷的時候就論犯重或者犯輕,譬如說你告到官府裡頭去,法官判決你盜取人家的財物,他判斷的時候就犯了。

還有像田宅,這個田宅它也不會移動,但是你在移這個界標,你的地跟人家隔壁鄰居的地,將你的界標移到他人這邊來,結果你的地這個範圍就變大,這樣也犯重,這一種情況就是就著不離開處,離開原來的地處,而辨別離處的情形。

或者「燒埋壞色」,攻擊村莊來破壞人家的東西,用火燒,或者把東西埋起來,破壞它的顏色,就把這個東西的價值給破壞,好比說你到百貨公司,這件衣服很昂貴,你很喜歡,但是自己買不起,買不起,我得不到的我就要毀掉它。那你就假裝在附近走一走,等那個櫃員、服務生沒有注意的時候,就用染料或者什麼東西破壞這一件衣服,就折損這個衣服的價值,錢數超過五錢,也是犯重。所以「燒埋壞色」都會犯重,你燒毀人家的東西,你沒有拿走,或者你很無聊,到人家的水果樹下,把人家的這個東西─水果樹,你作這種損減的心意,要破壞人家的水果,就用手去搖這個木瓜樹,搖一搖,這個木瓜從樹上掉下來,滿五錢也犯了,你也沒有拿走,但是也是犯重。或者跟你的鄰居昨天吵架,今天心裡就很不高興,利用晚上人家沒有看到的時候,就用美工刀或者比較尖銳的東西,就故意走靠近人家的車子,將隔壁鄰居的車子劃傷了,把人家割壞、破壞,這個決定是超過五錢的。這個是就著沒有離開地處,而辨別離處。

所以盜戒的範圍非常廣,只要你不合乎道理的來侵損人家的財物,都是屬於盜戒所收攝的。如果你摸這個東西,還沒有拿起來,都還是屬於「近方便」罪所收攝的,還不會犯到根本罪。一旦這個物品拿起來,離開原來的處所,價值滿五錢,就犯根本。所以這方面都是舉離本處的一個範疇所收攝,只要離開本處就犯。

接著,我們看第一個緣,叫做「有主物」,「有主物」分成有三類,我們直接看隨堂講義第十二頁的地方,六之一。這個地方所講的就比較廣泛,有關於這個「有主物」的解釋非常的廣泛。

首先我們看這個表。「有主物」分為有三種,第一、盜三寶物,第二、盜人物,第三、盜非畜物。甲一的「盜三寶物」裡頭,分為有三科:乙一的「盜用」、乙二的「互用」、乙三的「瞻待」。乙一的「盜用」裡頭,又分為有三科:丙一的「佛物」,丙二的「法物」,丙三的「僧物」,「僧物」裡頭又分為有四科:丁一「常住常住物」,丁二「十方常住物」,丁三「現前現前物」,丁四「十方現前物」。我們先說明丙一「佛物」的部分,「盜用佛物」的這一科。有關這一方面的大概意思,我們和尚在五戒,受五戒或者之前也有大略的提示,這邊我們再詳細加以說明。

「佛物」方面,我們看十三頁這個地方講到:「佛物,若望佛邊,滿五中品罪,不滿下品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說對望你偷盜佛物這一方面,滿五錢或者五錢以上,就犯中品罪,不滿的話,只犯下品罪。為什麼說對望佛這一方面,滿五錢才結這個中品,而不結重罪呢?主要就是說,因為佛對於這個財物,沒有我所有心,你來偷盜佛的財物,對佛本身來講,他沒有惱害的緣故。佛不為這一些東西就起煩惱,他已經是斷惑證真,不會有這一方面凡夫的這種問題,所以只有獲得中品的罪過。因為偷盜佛物,是同於偷取非人、鬼神之類的財物所收攝的緣故,所以滿五錢它只有結中品罪,不滿是結這個下品罪。再來望守護主或者施主來講的話,滿五錢都是上品罪。「計直論犯,斷施主福故」,如果對望著守護主以及施主,施主就是本來布施財物的這個物主,這樣子的話,滿五錢的話就要重罪。「計直論犯,斷施主福」你斷絕施主他這種供養的福報,所以不滿五錢的話,就犯中品罪,或者下品罪的情形。

第二個盜這個佛像舍利,我們先說明犯重的部分,說假使偷盜佛像舍利這一種「約雕塑用工」,滿五錢犯重。就著雕塑它所耗用、花費的工夫,滿五錢的話就犯重罪,那麼跟前面這個「淨心供養」來相對,小字裡頭講到:「以盜心轉賣活命故」,他是用偷盜心來轉賣,為了要養活生命,不是前面這種淨心供養的情形。這個淨心供養這種開緣的情況,就是他以清淨心供養就不犯,因為既然是清淨心,就不屬於盜業的這種緣故。淨心供養的情形,是什麼情況呢?在《薩婆多論》裡頭有講:有人偷盜佛像,《十誦律》就講是偷舍利,他都是以這種淨心來供養,他本人就這麼轉想,說他是以佛為他的師長,我也是以佛為師,以這種作為這種用心,認為是師長的這種心,把祂取來供養,是不會犯重的,這講到佛像舍利這一方面。

再來講到第二個「法物」,「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主結也。」偷盜這個法物,法它是無情的東西啊,它也是無所有心,在我們律典當中會結下犯重的情形,主要是對望著守護主來結罪的情況。

這裡頭有四個情形,第一個「盜經」,「計紙墨書功,滿五上品罪,佛語無價故。」這是來偷盜這個經典,那麼就計算這個紙墨書寫的工資,滿五錢就結上品罪,因為這個佛語是無價之寶的緣故。

再來「不問供養不供養,計錢得罪。」在《行事鈔》卷十七裡頭,它就有一個問答,說如論當中講到:盜佛像舍利來供養沒有犯,偷盜經典也應該相同?為什麼這個地方它一向來結重呢?回答就說:佛像可以遙遠用心來禮敬,這個法寶經典它必須執持經文,對著經文來讀誦。就好比說有人他造這個佛像,他專門是為了自己來供的,他自己要拜佛的,不通其他人來使用,難道這樣可以不結重嗎?但是造經、印經是為了他人,隨著個人能夠受用的人,就讓他請這個法寶,請這個經書,這個難道可以結罪嗎?所以這個情況就必須看實際的情形,看事緣狀況。如果你去請那個結緣書本來就是要結緣,這當然是不犯。

所以有關於佛像這一方面,有的人他刻這一尊阿彌陀佛,他請了一尊佛,他自己要來供的、要來拜佛的、用功來用的,也不知道對方他究竟是什麼樣的心意,所以你說你以淨心供養,我看還是不保險,你自己需要一尊佛像,還是自己花錢去請來供養,才保平安。所以就不要以為淨心供養不犯,那我就到處隨便去給人家偷佛像,萬一是人家自己要供奉的話,那你就麻煩大了。所以這一方面就要避免,還是要避免。

再來講到第二個「借拒」,「令主生疑,犯中品罪,由心未斷故。」這個「借拒」是什麼呢?在《十誦律》裡頭講到說:有人向你借這個經典,但是他拒絕,不還你,這個叫做「借拒」,那假使說對方不還,拖了很久,使令物主生起懷疑,你都已經借了一年半載,到底是還不還?都沒有消息。那這時候讓物主生起懷疑的時候,你借的人就要結中品罪。如果物主「若心決絕」犯重,如果這個物主的心意,決定說:好吧!既然那麼久都拿不回來,就算了!就算丟掉了,就等於被人家盜取了,那你要犯上品的重罪。

第三個「損壞」,「不得口吹經上塵土,若吹,犯下品罪,像上準同。」說對於經典,譬如說有時候我們在看經典,這上面有時就有這個灰塵,我們不用嘴巴、用口去吹掉這個灰塵,吹這個塵土,為什麼不可以呢?因為我們的口氣有口臭,這味道不好,你用嘴巴去吹這個經典的灰塵,或者吹螞蟻,經典上面跑來一隻螞蟻,你這樣吹的話會褻瀆法寶,對於清淨的法寶來講就不恭敬,所以不能夠這麼做,所以芝祖他就解釋說:「恐塵觸汙,輕慢經法,須以淨物拂拭,不可口吹,故致罪耳。」就是說用嘴巴、用口去吹這個經典,恐怕成為汙觸,輕慢法寶,所以如果有灰塵的話,要用乾淨的東西,布或者比較軟的毛刷去擦拭,不可以用嘴巴去吹經典。或者說有時候我們看經典,要翻,翻不過去,用手沾口水,然後去翻經典,這個也是褻瀆法寶,有過失。因此通常我們有時候要讀誦經典、看書也好,最好旁邊就準備,像這樣子有毛巾一個小碟子裝著,隨時可以擦拭,要養成這個習慣。看經,你要誦《無量壽經》、誦《彌陀經》也好,有時候我們抓頭髮、摸摸臉、摸腳等等,你要隨時要擦拭,不要汙手觸經典,這個都會有褻瀆法寶的過失。再來「像上準同」,就是說佛像上面的灰塵,也準同於法寶經典一樣,佛像上面有灰塵,也不可以用口去吹,這個也是褻瀆佛像。

「若燒故經,中品罪。」如果燒這個故舊的經典,要犯中品罪。現在有的人說:你要燒這個經典就持咒,持這個咒語來燒經典,這個是自己想的,沒有這種情形。在律典所講的:你燒這個經典,就如同燒父母一樣,法寶是我們的法身父母,我們的法身是由這裡所生出來的,所以《般若經》裡頭講:諸佛及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皆從此經出。法就是佛母!我們的五分法身都是由此而生的,所以你燒這個故舊的經典,就是如同燒父母,這個過失是什麼呢?就屬於中品罪,然而這當中有逆罪在裡頭,逆罪!以下犯上就是逆罪,大逆不道!那這個就對望著無主物,或者是自己的東西來講結中品;如果是有主物,就「計直論犯」;不知道有罪而來燒的話,下品罪。

所以有的人他也學習用毛筆或者用原子筆抄寫經典,這裡是建議:如果你要抄寫經典,你的字有像弘公或者書法家寫得那麼莊嚴,不妨可以傳宗接代,抄莊嚴一點,可以傳下去,做傳家寶。如果你的毛筆字、書法,或者原子筆字沒有這麼莊嚴,還是不抄為妙。你要抄就用白板筆,或者用鉛筆,抄完之後,再重頭把它用橡皮擦擦掉。否則你這個是抄寫正式經典,你把經典拿去燒,就是這裡所講的過失。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你喜歡抄經典沒關係,你用白板筆抄,抄完就擦過去了,這個就沒有問題。或者用鉛筆,抄完就擦拭過,用橡皮擦擦掉,才不會有這種過失─中品,而且裡頭有逆罪在裡頭,這不是開玩笑的,這有關於「損壞」這方面。

接著第四個「盜寫」,「計直定犯,以前人吝護故。」你來盜寫或者盜聽,就如同《正法念處經》裡頭講到:偷盜寫人家的秘方,滿五錢,就犯重罪,犯上品罪。這個就計算價值斷定,是犯重或者犯輕的情形。你不滿五錢,就犯輕一點的,「以前人吝護故」因為對方這個人,他對這個東西他有慳吝,有守護的心,他的祖傳秘方,他不想要對外公開,所以你不能夠盜寫的,這是有關於「法物」這一方面。

接著第三個就講到「僧物」,「僧物」裡頭有四種,這裡頭內容就比較微細,我們要注意聽。講到這個「僧物」有四種,第一個「常住常住物」,第二個「十方常住物」,第三「現前現前物」,第四個「十方現前物」。

我們先說明第一個「常住常住物」,它的內容就是講到,如同大眾僧的廚庫─廚房、庫房,或者裡面所放的「米麵菜饌」,飯菜、飲食,或者五穀雜糧,或者「寺舍眾具」,「寺舍」寺裡頭的房舍、堂宇,或者種種的器具,花果樹林,還有田園、奴僕、畜生等等。這個奴僕在佛世的時候,有很多居士都布施給常住,給僧伽藍,他供養這個田園,或者布施人,布施這個奴婢、奴僕之類的,他來寺裡頭做這個長工,幫寺院做雜物,做淨人,幫忙做這些的常住的事情,這些都是屬於「常住常住物」。「田園僕畜等」,等一切的器具,工具、棉被、桌、椅子等等的這些的東西。這些東西它的性質是怎麼樣呢?就是「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它處斷的方式,「屬處已定」這個就是公物、常住物,屬於我們這個道場,這個地方是決定的,它不可以分割,不可以把我們寺裡頭的這些公物分成幾分,大家分一分,來平分,不能這麼做的。

既然「常住常住物」不可以分,或者我們有的人他就會想:「能不能領這個單金呢?」這個單金能不能領?就有這個疑惑。既然「常住常住物」不可分割,這個錢財也是屬於「常住常住物」,有的道場一個月就發幾百塊的人民幣這種單金啊,或者上千塊的,舉例來說,有關這個問題也是有人請教我們上廣下化老和尚,請示這個問題,說到底「常住常住物」來講,能不能夠發單金?老和尚回答說:合理的。所謂合理的,就是說不是貪心,我們一個人每個人發人民幣三千元、五千元,這樣就太多了,就有貪心在裡頭。合理的範圍是可以的,所謂的「合理」這個就是自由心證,你就是不要用貪心來處理,而是一種犒賞的成分,這種意義在裡頭,所以我們常住眾大眾為我們的寺院、道場,這樣做種種的護持,我們就給常住眾一點單金,買一些日常生活的這些東西,發一點單金,合理的是可以,所以「常住常住物」錢財裡面,我們使用這個道場,使用僧團這個錢財的時候,都是要很小心的,「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或者說既然說不可以分割,這裡又說「必欲惠給餘寺」,要送給其它的寺院,在律典上的源起是這樣子,就是說比丘他以貪心把這個常住,瓜分掉這些東西,它是遮止對內不能夠有這一種的行為,把常住物分割、瓜分掉,但是你有多餘出來的,你要幫助其它的道場,這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由大眾僧作羯磨法,才可以往外送。

所以「必欲惠給餘寺」,假使說要送出去,離開我們這個道場的範圍,送給其它的道場,我們一定要作羯磨法,大眾僧和合之後,才能夠把這個常住物送出去,必須大家都和合,如果這裡頭有一個常住眾,某一位法師他不贊成,這個事情就不能做了,大家同意才可以把僧物、常住物送出界外,而且作這個送僧物的羯磨,是用白二羯磨法,和僧之後才可以,而不是一個人說了就算了,不是某一個執事方丈或者當家說了就算,他作這個法必須要四個人以上,不然就是盜損常住物。

像我們平常在我們精舍裡頭,我們這個菜、米一些雜食很多,那吃不完的情況下,尤其這個結夏安居很多的居士都供養,一時之間消化不了,我們就是作這個羯磨法,和僧之後才拿出來,給這些附近的道場,跟他們結緣。我們要拿出來之前,這個典座都會把要送出去的這些飲食列出名單,然後貼在這個公佈欄,讓大家看,可能是二天或者三天,之後就找晚課做完之後,我們就作羯磨法,和僧之後,第二天這些東西,他之前都已經清好了,就是清在一個範圍,不要再跟原來沒有寫的混在一起,你要送的就集中一個地方,然後第二天我們就拿出來,就通知這些附近道場的比丘或者比丘尼來精舍,請這些飲食回去。經過這樣羯磨和僧,才可以這麼做的,否則的話就盜損常住物。「若直送者,是名盜損。」假使你沒有經過作羯磨法,你個人隨意就拿出界外,送給私人或者任何道場,同樣都是屬於盜戒所收攝的。當然如果有時候我們道場人數不夠,譬如說只有三個人,那你三個人起碼要口和,大家和一下,講出來,和僧一下,頂多就是一個缺乏的問題而已,缺少羯磨法的問題。

所以我們縱然是做僧團的執事,你也不能夠私自一個人來處理常住的東西,為什麼呢?因為這些飲食都是屬於我們界內僧,每一個出家眾都有一份,他都有反對資格,你一個人不能作主,住持也好,當家也好,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了,也不可以說我們大家共同,就推舉某一個人作執事,將來以後有遇到這一方面的事情,就由你全權處理,以後你就照這麼做,也不用跟我們大眾講,也不能夠這樣子。不是說我們大家認同,推舉某一個人,就由他去處理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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