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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赠客户,税务处理要合规

 岸居居 2019-10-31

赠送行为简单,税务处理却没那么简单,不恰当处理可能造成企业税务风险。本文对无偿赠送客户个人礼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作出分析。

2019年8月,甲房产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在项目宣传的活动中,随机向客户个人无偿赠送iphone XS 10台。据悉,该手机2019年8月市场价为9040元/台(含税),去年购买时价格11600元/台(含税),企业购进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的上述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甲公司将购进的iphone XS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那么增值税视同销售额如何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给予了明确,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甲公司无最近时期销售该礼品的行为,因此应根据第二顺序确定该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照销售该礼品的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价格。

甲企业应计提销项税额=90400÷(1+13%)×13%=10400(元)。

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因此该企业该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400元。

注意事项: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应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上述iphone XS属于甲公司分发给职工作为集体福利的,则进项税额作转出。由于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未抵扣,因此无需转出其进项税额。业务不同,增值税处理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款作了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那么视同销售额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作了新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业务,甲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为90400÷(1+13%)=80000(元)。

对于“买一赠一”行为,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给予了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对于“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而是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以“公允价值”取代国税函〔2008〕828号“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公允价值相比按购入时的价格,价格存在波动。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也给予了明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处理,即外购商品的,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业务,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116000×20%=23200(元)。

注意事项:并不是所有赠送礼品的行为都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对个人按消费积分馈赠的礼品,以及买一赠一行为,都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赠送客户个人礼品,增值税和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按视同销售的重要前提都是无偿。在认定销售额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而个人所得税则以购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是否应该以“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是否赠送于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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