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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题——事实认识错误能否以故意犯罪论处?

 道德是底线 2019-11-01

什么叫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的一个难点,又称事实的构成要件错误。

是指当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跟实际造成的客观上的危害结果不一致的时候,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问题。

换句话说,事实认识错误解决是的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的问题,也就是当主观与客观不一致的时候,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

事实认识错误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同一犯罪构成间的事实认识错误,第二种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尽管行为人主观跟客观的认识不一致,但是行为人所犯的是一个罪。那么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跟客观上不是一个罪。

用案例来解释这两个概念

案例一甲想用枪射杀乙,但是由于距离太远,没有看清,误把丙当做乙射杀,致使丙死亡。问,甲对丙构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甲想射杀乙,由于距离太远,没有看清,误把丙制作的乙的雕塑当做乙射杀,致使丙的雕塑毁坏。问,甲对丙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

在案例一中所描述的

甲不论射杀乙还是射杀丙,都构成这么一个事实,甲杀人。那么这就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因为不论甲杀的是谁,甲都是杀人罪。

在案例二中描述的

就与案例一大不一样了。因为甲射杀乙构成杀人罪,甲射杀雕塑却构成毁坏财物罪。那么这就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因为甲杀乙,或者甲射击一个雕塑完全不是一个犯罪就能评价的。

从案例的角度看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所要解决的问题

刚才已经说过了事实认识错误要解决的是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主观想的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的时候,能否把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跟客观上的结果联系起来的问题。

比如在案例一中,甲故意杀乙,事实上却杀了丙,那么能否认定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案例二中,甲故意杀乙,事实上却击碎了丙的雕塑,那么能否认定甲对丙够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理论上的解决

理论上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学说

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

根据不同的学说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由于抽象符合说主逐渐被淘汰,所以我们只讨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在明天的文章中,我会分别以案例的形式对这两种学说进行讲解

还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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