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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的修改意见​

 金虎76 2019-11-02

原文:第五十五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建议修改为:第五十五条:“采伐林地上商品林林木应当办理采伐备案,采伐公益林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理由:

林木采伐是实现林业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林木采伐申请“办证烦、办证慢、办证难”、“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亿万林业经营者要求国家放开对商品林采伐许可制度呼声极其强烈。

国家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制度,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严格管理生态公益林、禁止对公益林商业性采伐,对公益林抚育更新等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无可厚非,社会上对公益林从严管理是认同的。

    但对商品林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普遍不认同:商品林林木采伐是种树人获取收益的主要途径。种树人造林的主要动机是要赚取利润,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是林木达到成熟期后采伐林木的销售收入。但现实情况是“种树容易,采伐难”造成了当前社会资本和林业经营者不愿意投资林业的现状。归纳起来影响种树人获得采伐林木收益的主要因素就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我国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约束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制约,林木所有者没有完全经营处置权,导致造林时无人管,采伐时审批难的状况,尤其是审批程序复杂,流程繁琐。要想采伐林木首先要获得稀缺的采伐指标,然后需要从村委会、林业站、乡(镇)政府到县林业局等部门层层签章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种树人在盖章手续中都要历尽艰辛。往往当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方方面面层层设卡,每一个印章都耗费了种树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些时间成本、社会关系成本等都无法计算到林木采伐成本中,即使最后需要的章都盖好了,种树人造林采伐的意愿也被消耗殆尽。这些是当前林木采伐中最为现实的问题。
    从投资周期来看,林业的投资周期较长,短期回报率是较差的,林业又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行业,广大群众本身就没有很强的意愿投资林业,如果对自己营造的商品林没有完全的处置权必然伤害林业经营者种树的积极性。

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充分发挥林地生产经营潜力,实现商品林经营的最优价值。林木采伐是放活还是管死,林业主管部门担忧完全放开林木采伐,存在采伐失控、森林资源破坏的风险。
    对于商品林如何既减少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又能还林业经营者自主采伐权,在主管部门放开商品林采伐对采伐失控、森林资源破坏的风险的担忧和林业经营者林木采伐自主权中找到一个平衡。改商品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为备案制,林业经营者要采伐林木时凭有效的权属手续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免去一切林木采伐许可的盖章设计等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回执,林业主管部门能通过林木采伐备案掌握森林资源采伐数据,便于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林业经营者采伐林木时大大的减轻了制度成本,造林的积极性必然提高,森林资源才会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改商品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为备案制,这是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深入林业便民服务,优化林业经营环境,不断完善告知承诺制,努力提高行业主管服务水平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只要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即可。

商品林实行备案采伐制,一方面主管部门可以掌握森林资源采伐数据、做好事中和事后监管;另一方面林业经营者大大减轻办理采伐许可的制度成本,能够使林业经营者紧盯林木市场价格变化,让木材市场价格自动指导林业经营者采伐行为,促使其林业经营者能够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增强造林的积极性。这样森林才能越采越多、越采越好,才能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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