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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没查出唐氏综合征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11-04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839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13874.55元、护理依赖费用458659元、营养费6000元、康复费用720000元、交通费1717.50元、住宿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8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为1797358.46元,案件受理费由,,医院负担。

        事实与理由:,,认为,,,医院在对,,的产前诊断中存在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出具错误的诊断结论,导致,,丧失了同意知情权,丧失了对出生的选择权。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的缺陷出生,不仅使,,今后的生活困难重重,也给,,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医院应当因其严重的过错行为向,,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维护,,的合法权益。

        ,,医院辩称,,,医院2012年6月26日对,,进行产前诊断检查,依据显微镜下的片子,分析结果显示未见异常,不支持唐氏征,,,医院医疗行为无过错,,,之子目前唐氏征的后果系,,自身的基因突变及遗传病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诉前单方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该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由于涉及妇产科学、病理学、遗传学、医疗过错及参与度,该鉴定人不具有上述的专业资质,,,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对法院委托的天津明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缺乏科学性且前后矛盾,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未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于法无据,且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疾病系遗传疾病,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相关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等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赔偿。,,医院承认在产前诊断方面存在瑕疵,同意酌定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2月,,怀孕,为保证所怀胎儿健康无异常,,,于2012年6月26日到,,医院处进行羊水细胞染色体核型分析检查。2012年7月17日,,,医院出具《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单》,核型分析结果为:“46,XN,未见异常”,,,医院检查后认定胎儿无异常。2012年10月29日,,,在,,医院处行子宫下段剖宫手术,顺利产下,,。2016年11月28日,,,带,,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染色体检查。2016年12月21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出具《染色体检查报告》,核型报告为:“47,XY,+21”,即21三体,标准型唐氏征。2017年4月10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诊断书载:21—三体综合征(标准型)。

,,诉前单方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4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的产前诊断、对,,的出生存在医疗过错。2.,,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的出生存在因果关系。3.,,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出生的后果中承担完全责任。2017年4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1.,,符合四级伤残。2.,,需部分护理依赖。3.,,的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每日营养费可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计算。4.,,康复费用需要3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主。

      ,,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共同选择由本院委托至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对,,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及如果存在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营养费、康复费进行鉴定。2018年2月9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如下:

        ,,医院对被鉴定人,,之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缺陷出生等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90%-100%。2018年4月8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21染色体三体先天性唐氏综合征肢体功能障碍已达五级伤残评定标准。2.被鉴定人,,21染色体三体,唐氏综合征,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辅助情况下完成,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程度。3.被鉴定人,,的营养费为6000元。4.被鉴定人,,21染色体三体,精细动作能力差,不自主舞蹈样动作,需要康复训练,每月的康复费用以实际发生计算予以保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应当由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该鉴定意见,本院酌定,,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为宜。

     本案中,,医院在产前诊断中存在过错,未能正确检查出,,患有唐氏综合征,从而侵害了,,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因,,患有唐氏综合征,使得,,需要付出更多的金钱与精力照顾患儿,客观上造成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的增加,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关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的损失范围为其在抚育,,的过程中客观上增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患唐氏综合征的并发症住院治疗,为此支付的医疗费8131.71元,应予以支持。,,的医疗费258.70元,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3.护理依赖费用327970元(32797元/年*20年*50%),,,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误工标准计算为32797元/年,按20年计算。4.营养费经鉴定为6000元;5.交通费、住宿费1715.5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医院在产前诊断中存在过错,使,,丧失了对,,出生的选择权,,,的状况必然使,,在抚育其成长过程中比抚育普通孩子付出更多的艰辛,应视为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为宜;7.鉴定费8000元。鉴定费属合理支出,应予支持;8.律师代理费,结合本案标的及具体情况,酌定支持30000元为宜;9.康复费用。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1染色体三体,精细动作能力差,不自主舞蹈样动作,需要康复训练,每月的康复费用以实际发生计算予以保护。故康复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残疾赔偿金。虽然,,医院在产前诊断中存在过错,使,,丧失了对,,出生的选择权,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所患21-三体综合征,该疾病的发生源于先天性因素,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医疗费8131.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依赖费32797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住宿费171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8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共计462317.2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产前诊断没查出唐氏综合征医疗事故

医院的化验单偶尔搞错,就是全责了---李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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