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或丙泊酚用于术后镇静,有医嘱,护士可以用吗? 案例 某患者前往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院却安排护士郑某给患者实施麻醉,静脉推注丙泊酚。 结果,手术结束后患者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患者的死因为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 随后,患者家属将护士郑某告上法庭,认为郑某既无医师执业证书,更无麻醉医师执业资格,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一审判决: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护士,未取得麻醉师和医生执业资格,为被害人注射麻醉药丙泊酚,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一万元。 二审改判: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法院认为,护士郑某给被害人推注麻醉药丙泊酚,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仍给被害人推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郑某推注丙泊酚的违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且本可预见和可以避免。 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存在过失导致;护士郑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采纳了其上诉理由。 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定罪、量刑不当,予以纠正,改判郑某犯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来源:医纬达) 案例点评 这个真实的临床案例,在护理圈内引发很大反响。 因为,诸如丙泊酚、咪达唑仑之类的麻醉镇痛类药物,在临床应用越来越广泛,护理人员接触这些药物的机会越来越多,相当多的护理人员执行过这样的镇痛镇静医嘱。 案例中的护士因推注丙泊酚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患者死亡,最终被判刑 2 年和罚金。引发业内临床护士一片恐慌和不安,并议论纷纷。 案例中的护士郑某,给被害人推注麻醉药丙泊酚,明知自己不具有资质,仍给被害人推注,等于是护士在代替麻醉师的工作,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且郑某推注丙泊酚的违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且本可预见和可以避免。因此,才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罪,判刑 2 年。 这一点,与护士执行镇痛镇静用药医嘱,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两种临床行为,有违法执业与依法执业的本质区别。 下面筛选部分有代表性话题,给予回复。 请问护士能不能给病人静脉推注咪达唑仑? 医生下达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可以为患者静脉推注咪达唑仑。 这种情况,在 ICU 等临床科室很普遍,静脉推注咪达唑仑是临床常用的镇静类药物。 护士为病人用丙泊酚,可以吗? 1.案例中的护士为病人用丙泊酚出事了。但有麻醉师和医生在场口头医嘱指导的情况下,是可以推注的吧,不然气管插管的时候怎么办? 2.在气管插管的操作中,不都是护士推注丙泊酚,那咋办? 这种情况下,有医生和麻醉师在场,有医嘱,且是在抢救患者过程中,这种医嘱,属于抢救过程中的口头医嘱,护士可遵照《医嘱执行制度》,正确执行医嘱。 只要不是护士非法行医,有医生下医嘱,且医护互相配合,护士是可以执行这样的用药医嘱的。 芬太尼或者丙泊酚用于术后镇静,有医嘱,护士可以用吗? 这个问题,同上述问题 2 类似。 在神经外科重症病房,经常泵推丙泊酚。因此,这种情况下,有抢救条件,有医生,有医嘱,护士遵医嘱执行之,属于依法执业的正常工作行为。 推注麻醉药品是说有医生医嘱情况下是可以执行吗? 还是说只要是麻醉药品一定要麻醉医生在才可以,一般推注这些药品都是医生开了医嘱,我们护士执行的,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意外,我们护士也有责任吗? 有医嘱,护士可以执行麻醉药物的医嘱。因为很多麻醉用药,同时也是镇痛镇静用药,临床分界,哪能能分得这么清? 只要有值班医生,护士执行医嘱用药的时候,不一定非要有医生当场看着执行,就像执行其他医嘱是一样的。不然,护士就没法干活了。 护士在执行这些毒、麻、限剧药物等特殊用药时,患者出现意外,医护人员要按照工作常规,尽力抢救。 责任认定,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而不是护士是执行者,就是护士一个人的责任。 当化疗药物外渗,医嘱利多卡因外渗皮下注射封闭,这个可以护士处置吗? 可以。患者出现药物外渗,对其进行封闭疗法,医生、护士都可以操作,没有具体的分界。 案例中「犯事」的丙泊酚,属于麻醉用药,属于毒、麻、限、剧药物的范畴。 在临床一线,护理人员为患者应用这一类药物,要格外的小心与慎重,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以及护理安全。 临床上,毒、麻、限、剧药物的概念是什么? 毒药:是指毒性大、治疗量与致死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体药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麻醉药:是指能使机体感觉消失,尤其是痛觉消失以利于进行手术的药物。按临床应用分为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两种。 剧药:是指作用剧烈,容易发生中毒的药物。 限剧药:是指毒性较强而又常用的剧药。 能否总结一下,临床还有哪些常用的药品有此类特别注意,以便提醒大家? 毒性药物:主要有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宁、亚砷酸注射液、A 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可卡因、蒂巴因、可待因、双氢可待因、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右丙氧芬、氢可酮、氢吗啡酮、美沙酮、羟考酮、哌替啶、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福尔可定、布桂嗪、吗啡(包括阿托品注射剂)、乙基吗啡、罂粟秆浓缩物(包括罂粟壳提取物、提取物粉)、罂粟壳。 剧药:常见的有秋水仙碱、硫酸阿托品、洋地黄毒甙、长春新碱、巴比妥、奎尼丁、扑痫酮、可乐定等。 精神类药物:氯胺酮、苯巴比妥、地西泮、咪达唑仑、曲马多等。 如何用好毒、麻、限、剧药物,确保患者安全和护理安全? 1.思想上高度重视,执行此类药物医嘱,护理人员要高度重视。 2.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才可使用,用后保留安瓿,以备查对。 3.加强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账务相符、班班交接,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相关制度与规定。做到「五专一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位放置。 4.严密观察患者用药后反应,做好监护。 5.做好护理交接。 6.此类药物属于特殊用药,护理记录上要有显示。 综上,护理人员执行毒、麻、限、剧药物医嘱,思想上要拉响「安全弦」,依法执业,认真、正确执行医嘱,确保患者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