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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溺水身亡,40万意外险拒赔,法院出头:保险公司在强词夺理

 俯瞰星河 2019-11-05

通常来说,我们购买保险的对象是自己,或者是丈夫妻子、父母、孩子。

但也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在工作场合,公司或者老板会为我们购买保险。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种“第三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要满足一些特殊要求才能视为有效。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男子溺水身亡遭拒赔,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无效”的真实案例,跟大家聊聊当涉及到第三人为我们买保险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细节以防保险公司拒赔。

一、真实案例

2012年12月,蔡老板与员工小杨等人协商,为小杨等12名员工投保40万保额的意外险,保费为500元,由蔡老板与每位员工各承担一半,保险期限是3年。

2015年3月,员工小杨在河中摸螺丝时溺水身亡。随后,员工小杨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意外险的理赔申请。

但令人惊讶的是,保险公司在审核调查后,拒绝了小杨家属的理赔要求,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没有经过小杨同意。

对此,小杨家属感到非常气愤!表示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不提醒这一点,现在却说不行?况且以这个理由拒赔还是头一次听说。

一怒之下,小杨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案例分析

小杨明明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为什么还会遭到拒赔呢?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这份是身故死亡就赔的保险合同,投保时应得到被保险人小杨的同意,而蔡老板为员工小杨投保时并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他的同意,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不赔。

这一拒赔理由能说得通吗?

法院认为,保险及保费交纳是由投保人与被保人协商确定的,既然员工小杨也交纳了一半的保费,应当视为他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故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保险公司要赔!

小杨家属终于长舒了一口气。

对于这个案例,大家可能觉得保险公司在无理取闹,为什么非要小杨同意才能得到理赔?

但是许多人都不知道,保险公司说拒赔其实是有底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三、知识科普

由上文的案例可知,蔡老板为员工小杨购买的意外险,属于“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根据法律,它的特殊有效要求是:

第一,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上文的例子中,意思是小杨同意蔡老板为他买保险,视为蔡老板对小杨具有保险利益,这里没有限制小杨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方式。

修订后的保险法删除了“书面同意”这四个字,放宽了被保险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也防止被保险公司咬文嚼字拒赔。

第二,须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方能生效,这项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慎重考虑作出决定,能够有效地保护他的利益。

其实啊,这项规定并不是给保险公司钻空子,找理由拒赔,其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对投保事宜充分知情,从而最大限度避免投保人伤害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防范道德风险。

举个例子,如果小黑为小白悄悄投保一份死亡保险合同,而小白不知道,之后小黑为了骗保将小白杀害,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小黑并不能拿到理赔的钱。

当然,这项规定也有例外,当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即不需要经过子女本人的同意。

四、最后

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应该也发现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有许多细节要注意,大家在投保时,也要注意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所以,如果涉及到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那就一定要确认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公司或许会钻空子,保险合同将被指认为失效而无法得到正常理赔。

你对保险公司这种拒赔理由是否认同?你有没有类似的经历呢?我们在评论区一起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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