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醉驾被判无罪

 春华秋实smk9za 2019-11-06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岳强的同事高林驾车接岳强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侧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岳强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

醉驾被判无罪

此时,岳强来到现场,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岳强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另查,岳强和高林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时许,高林因此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

2016年5月10日,岳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岳强认为”自己酒后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次日在交警指挥下移车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未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强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嘉宾:王兴志律师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

方弘:当事人自己认为是昨天晚上喝的酒,今天早上开车,根本没有办法预料到自己会处于醉酒驾驶的状态,所以不应该构成犯罪,在现实生活中,预料不到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王兴志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但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自己的醉酒程度。对行为人“隔夜醉驾”的主观心态认定,要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既要注重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又要注重分析行为人体态特征、醉驾引发的后果、视听资料、血液检测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

第二,若证据表明行为人基于当时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客观条件,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就应当认定其有醉驾的主观故意。

第三,本案中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岳某是在交警的指挥下才驾驶机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其主观上并没有想要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而刑事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必须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才能依法定罪。本案中岳某的驾驶行为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

从整个案情上来说, 岳强的驾驶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岳强是在交警的指挥下驾驶机动车,驾驶行为是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实施的。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岳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方弘: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岳强构成犯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而二审法院改判岳强无罪。有罪和无罪之前的区别是什么?

王兴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员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主要考虑:行为人的酒精含量是否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没有阻碍检查以及认知态度是否良好。

醉酒驾驶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2016年,广西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明知被害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交警到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当天晚上到医院抽血检查,结果186mg/100ml。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单位发了请求函,表明被告人张某在单位团结同事、工作认真、为人正直、业务熟练,能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尊重领导,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同时,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几点,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方弘: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社会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执法是温情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交通违法治理形势极为严峻的时刻,被告人既然已经违法,就应当依照法律条文严格执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按照法官个人意愿随意改变执标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