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太快,怎么跟上时代,请看好文: 《财税浪子头疼的事情,老五帮你搞定:怎样才能学好补丁摞补丁的税务文件》 完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总结 很多人纠结2018年5月1日以后能不能开具17%发票,老五在2018年4月5日发表的《老五笔记:最新四档增值税税率有哪些》,就已经判断“具体税率适用时间,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定”。4月28日,又发表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据此判断五一后开具17%发票》一文,对增值税和营改增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介绍。 现在《营改增电子书》的“纳税义务时间”专栏编辑完毕,堪称史上most complete的增值税纳税人义务时间。共八个文件和一个最高法判例,N个超链接和相关文件,有图有真相。 为什么这么屌用英语?用汉语“最…”,怕被工商罚30万,也怕被大家拍砖。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代销、委托代销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1998.9.1起,“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总机构在各地开立账户,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设立只收发货的异地仓库(不需办执照)或机构(需办执照),或者直接委托加工方就地发货来规避双道纳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第六条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改增纳税义务时间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非银行会计你们知道结息日是哪一天吗? 点击上图中《营改增电子书》的蓝色超链接“结息日”,就能知道结息日的官方定义。如下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营改增电子书》是不是很强大?《营改增电子书》学税法是不是很方便? 六、《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金融机构 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017.7.1起,删除“建筑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再发生纳税义务。建筑预收款扣除支付分包款,按照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跨省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跨区县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九、《广州德发房产与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加收核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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