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评 析 01 原告是否是消费者 而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基于参与学校公益性诉讼项目,购买被告爱奇艺会员服务,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爱奇艺认为原告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法保护。应认为,原告购买会员服务即成为消费者,同时做公益性项目,非营利性,也不构成对相关社会秩序的妨害,不足以据此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02 被告爱奇艺是否侵犯原告消费者知情权等? 被告的会员服务,在网页上用了“会员跳广告”的显著宣传语,通常可理解为会员可以跳过、免看视频内容里插播的全部广告,但实际会员仅可跳过片头广告,片中仍有广告,而被告另以相对不显著的页面安排设定会员协议和会员特权(要点开看到),里面对“会员跳广告”实际含义作了限缩界定。应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订约过程中享有对会员服务内容的充分知情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在订约前就负有以合理方式诚信告知服务内容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而其作为更有技术条件优势的网络服务商,以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构成对原告知情权一定程度的侵害。另,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03 爱奇艺会员服务合同相关内容 是否违反广告法? 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是否构成违约? 会员服务中的广告本是合同内容安排,本案所涉并不违反广告法。被告提供的会员服务合同文本是格式条款,但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被告是违反订约前诚信告知会员服务内容的义务,而订约后合同应属有效,被告也无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 04 被告爱奇艺如何承担责任? 被告违反订约过程中诚信告知义务,侵害原告消费者知情权,致原告一定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其中,原告未能仔细查看具体条款,也有一定责任。因被告未能充分有效告知“会员跳广告”具体内容,致原告享受会员服务的用户体验低于预期,等值于其所购买会员价值打了折扣,据此可酌定就其会员价相应比例金额予以赔偿。会员价58元,一审酌情判赔30元,应属合理。原告主张停止插播广告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能成立。 05 关于互联网业态的法律规制 要保护促进互联网商业的创新,宽容互联网新业态新服务的多样化发展,司法不宜过多干预限制。但是,互联网经营仍然要有底线有尺度有规范,特别面向不特定大量网民消费者,要遵循诚信原则,不能损害网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本案所涉网商对产品内容的告知上,应根据比例原则,界定其承担适当多一些、亦有能力做到的责任,比如网页设计上,更方便用户了解服务真实内容。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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